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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5〕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辦法》已于2025年7月9日經八屆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范圍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市場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第四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評審、審批、發布和印發、備案、培訓、宣傳教育、演練、評估和修訂等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五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為主、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可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傮w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機構或部門牽頭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
第八條 不同類型、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預案內容應當有所側重。
(一)市、區兩級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部門及負責人的職責和任務。
(二)市、區兩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先期處置、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主要任務、力量編成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區級層面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和針對性、可操作性。
(三)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四)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明確需保護的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五)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范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六)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慈善捐贈、物資、能源、裝備、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或應急響應程序、具體措施等內容。
(七)相鄰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八)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實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以下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1.軌道交通、鐵路、航空、水陸客運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
2.學校、醫院、商場、住宿場所、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物業小區、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
3.建筑施工單位、非煤礦山企業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4.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防汛、余泥渣土受納場、垃圾填埋場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5.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筑、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6.幼托機構、福利院、養老機構等其他容易發生人員傷亡的單位。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第九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應當結合實際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隊伍、裝備物資情況、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十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如何解除應急響應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國家、省級等層面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第三章 預案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應急預案編制計劃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需要編制規劃外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政府申報立項,經批準后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規劃外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應急預案編制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市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村(社區)、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四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風險評估:主要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
資源調查:主要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后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鑒。
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和市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加強與相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調,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涉及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四)符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六)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操作性強;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內容完整,簡潔規范,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九)有涉密內容的,應當標注密級,嚴格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響應分級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序、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送和共享、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指揮與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可能涉及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保障、人身意外傷害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應急避難場所保障、科技支撐、氣象服務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集群通信方式、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危險源分布圖、重點防護目標分布圖、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依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進行編制,核電廠、其他社會組織和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可參照編制導則執行進行編制。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專家咨詢或實地調研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預案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編制說明、相關單位意見采納情況等有關材料一并報應急預案審批單位。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是否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并符合上位預案要求;
(三)各方面意見是否達成共識;
(四)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六)應急預案操作卡是否貼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總體應急預案應當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政府辦公室名義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審批印發程序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規定執行。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由市、區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區域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并參照專項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起草或牽頭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或抄送有關部門:
(一)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徑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二)市、區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市、區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五)駐本市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本市大型國資控股企業總體應急預案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市級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其他企業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學校、醫院、科研院所、圖書館、博物館等)、社會團體的應急預案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備案;
(六)需要與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大型企業集團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牽頭部門;
(七)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行前2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八)涉及跨區域的應急預案(油氣輸送管道、高速公路等應急預案),應當向所跨區域上級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并抄送所跨區域以上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布,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要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報送備案的函;
(二)應急預案文件及其編制說明;
(三)制定應急預案的依據文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四)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備案,核電廠、其他社會組織和單位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進行備案,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培訓、宣傳教育、演練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公布后,其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著重解讀應急預案編制或修訂背景、組織指揮體系、應急工作機制、風險防范和應對措施以及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事項等,并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后,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研究協調聯動事項。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或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定期對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領導干部和應急管理工作人員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活動,使從業人員和公眾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普及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微博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對涉密的應急預案,應當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應急預案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當作為宣傳普及重點。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和實施應當結合實際,并遵循相關應急演練指南。
第三十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統籌規劃工作,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政府部門的應急預案演練年度工作計劃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虛擬現實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一)政府及其部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年組織1次桌面演練或實戰演練;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至少每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前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駐三亞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本市大型國資控股企業應急預案按照國家、行業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應急演練。
(二)地震、臺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以及酒店、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演練原則上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牽頭組織;涉及需啟動多個專項應急預案響應的應急演練,可由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的執行情況。
(二)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
(三)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
(四)救援人員的處置情況。
(五)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
(六)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
(七)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政府部門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自演練結束后10日內報同級應急管理局和上一級相應部門。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報告及演練音像資料等應當及時歸檔備查。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以及酒店、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自演練結束后10日內,應將演練情況報送主管部門。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報告及演練音像資料等應當及時歸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維護和更新,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四十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有關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據評估情況提出修訂應急預案意見,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化規范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成員單位認為需要修訂的,經審批單位同意后可對應急預案進行適當修訂;
(八)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及時研究。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評估、修訂、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相沖突時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