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經八屆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6月18日三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印發三亞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的通知》(三府規〔2023〕8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為做好政府文件解讀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訂出臺《獎勵辦法》?
答: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精神,對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中央12號文件精神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積極拓展三亞旅游消費發展空間,切實提升三亞旅游消費服務質量,加快促進旅游產業轉型升級,更好地實現我市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三亞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海南省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使用實施細則》《三亞市“十四五”旅游文化廣電體育發展規劃》等有關文件,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獎勵辦法》。
二、專項資金規模有多大?有哪些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
答:專項資金規模:匡算為5000萬元。
(一)資金使用原則:專項資金安排應當堅持公開競爭、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注重績效、跟蹤監督的原則。
(二)資金使用方向:(1)應當符合國家、海南省及三亞市宏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策略;(2)是否有利于促進三亞市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有利于國際旅游勝地和現代化熱帶濱海城市建設。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主體有哪些?相關職責如何分工?
答:專項資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管理。
市旅游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擬定項目資金安排計劃;上報市政府審議;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自評并公開相關信息。
市財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撥付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項目資金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主管部門將資金總額撥付到市旅游主管部門,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撥付到獲得扶持的項目單位。
四、《獎勵辦法》對專項資金扶持方式有哪些?扶持標準是多少?
答: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包括四種: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貸款貼息、標準化獎勵、營收獎勵、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等四種方式。同一項目不重復享受資金扶持。相關標準如下:
(一)貸款貼息。僅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市政府優先給予貸款貼息建設項目的扶持(該貸款貼息建設項目不適用于與旅游產業無關的業態),對企業新增貸款當年上一個自然年產生的利息(續貸、展期視同新增)進行補貼,貼息額度按貸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30%的財政貼息;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二)標準化獎勵
1.獲評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國家級旅游休閑街區的,獎勵100萬元;獲評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省級旅游休閑街區的、獲得省級評定的旅游小鎮的,獎勵50萬元;
2.獲評A級旅游景區且獲授牌的,A級旅游景區按照5A、4A、3A旅游景區,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
3.獲評五椰級、四椰級和三椰級鄉村旅游點(區)的,分別獎勵30萬元、25萬元和20萬元;
4.獲評“金宿級”“銀宿級”的民宿經營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和30萬元;
5.獲評中國特色旅游商品大賽或中國旅游商品大賽金、銀、銅獎的旅游商品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
6.獲評5A級、4A級、3A級旅行社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和15萬元;
7.獲評三亞市“旅游+農業”“旅游+體育”等產業融合示范企業的,獎勵20萬元;
8.獲評全國研學旅行實踐教育基地的,獎勵20萬元;獲評省級研學旅行實踐教育基地的,獎勵15萬元;獲評市級研學旅行實踐教育基地的,獎勵10萬元;
9.獲評“無廢旅游景區”“無廢旅游酒店”評定的,獎勵10萬元;
10.對首次通過質量體系認證(ISO9001)、環境體系認證(ISO14001)和健康安全體系認證(OHSAS18001)三合一管理體系認證的旅游企業,獎勵10萬元。首次通過其中之一認證的,獎勵3萬元;
(三)營收獎勵
1.獲評“金宿級”“銀宿級”民宿經營企業年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年營業額達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萬元;
2.旅游商品企業年度單品或同類系列產品的銷售額達到300萬、100萬、50萬以上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
3.對年接待量超過2000對以上(含2000對)的旅拍基地進行獎勵,按照年接待量增量(以上一年度旅拍接待量為基數)1萬元/500對的標準進行核算獎勵;對婚慶旅游企業,年接待量達到300對情侶或夫妻且營業額達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4.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新增備案并公布的水上旅游、低空旅游等新業態旅游項目企業年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年營業額達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萬元。
(四)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1.對社會資本投資新建或改擴建的旅游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款)達到1億元、5000萬元、2000萬元的,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和40萬元;
2.對當年投產的旅游領域項目,投資額達到2億元及以上的,獎勵300萬元;
旅游產業新建或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金額超10億元的可直接向市旅游主管部門申報。
五、申報專項資金應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答:主要包括申報主體的資格條件和申報項目的扶持條件。
(一)申報主體的資格條件如下:
1.必須是三亞的企業:單位/公司實質性運營一年以上;
2.必須是財務管理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各類報表保存完好;
3.必須是依法申報納稅:依法申報納稅,無欠繳稅款或其它違反稅收規定行為;
4.必須是誠信經營主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申報日回溯三年未受過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情形可豁免),并出具旅游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
5.必須是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6.必須是正常按時匯報:按照有關規定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信息報告及相關報表。
6.必須是無違法違建:獲評椰級鄉村旅游點(區)的、獲評“金宿級”“銀宿級”的必須符合規劃,無違章搭建。
(二)申報項目的資格條件如下:
1.符合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2.符合三亞市旅游發展規劃;
3.具有科學的建設發展規劃或旅游項目策劃書;
4.旅游商品類項目,須持有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或國家旅游行業協會頒發的獲獎證書,并且已產業化運營;通過銷售額度評定的須持有能夠證明銷售額度的合同,發票等憑證及社會審計機構證明;
5.椰級鄉村旅游點項目,須正常經營;
6.項目當年未獲得市級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7.每個企業(單位)一個年度只能申報一個扶持項目。
六、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需要準備哪些?
答:
(一)基本材料
1.《三亞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2.《項目申報單位關于申請三亞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請示》,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申請資金扶持方式和依據、項目績效目標、建設內容、影響力及帶動示范作用等相關內容;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5.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款交納憑證;
(二)項目材料
申報材料總體上分為兩個部分:基本材料(申報主體材料為主)和項目材料(申報項目材料)。
1.申請貸款貼息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銀行貸款合同、償還貸款利息憑證;
(2)銀行對賬單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3)提交原件核對;
(4)企業對其投入建設資金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標準化獎勵、營收獎勵和固定資產投資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報項目的基本情況;
(2)獲得等級評定(含復核)的提供等級證書、相關批復文件或通知材料;
(3)獲獎的提供獲獎證書及授獎單位相關文件;
(4)經營獎勵的提供接待量數據或銷售額原始憑證及承諾書。
(5)固定資產投資相關證明、申報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合同復印件等。
七、《獎勵辦法》中對項目審定和報批的要求有哪些?
答:
(一)審批程序
1.市旅游主管部門將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項目申報通知。
2.申報材料由區旅游主管部門受理。區旅游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材料和項目實地考察。
3.區旅游主管部門向市旅游主管部門作出推薦意見。
(二)項目評審
市旅游主管部門在受理申報項目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專項審計、確定擬扶持項目、項目公示、項目報批工作。
(三)項目審定及公示
市旅游主管部門根據第三方審計機構意見,核定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并在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項目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門行文向市政府報請批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和計劃,并附審計意見材料。
八、《獎勵辦法》專項資金下撥和監管有哪些規定?
(一)資金撥付程序:項目資金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主管部門將資金總額撥付到市旅游主管部門,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撥付到獲得扶持的項目單位。
(二)項目監督檢查: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實行嚴格的資金審批、關鍵崗位人員定期輪崗等制度。
(三)項目績效評價: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自評。市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市旅游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四)項目綜合評價: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后,市旅游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市政府報告。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據。
(五)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項目改善情況、納稅社保及稅款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
九、《獎勵辦法》對專項資金管理是否有罰則?
答:《獎勵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外,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同一事項或主體,通過變更名稱等手段多次申報的;
十、如何防止專項資金管理中違規違紀問題?
答:《獎勵辦法》明確規定,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實行嚴格的資金審批、關鍵崗位人員定期輪崗等制度。
《獎勵辦法》還明確了違規罰則。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與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主管單位(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