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持續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加快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落地,提升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新區(以下簡稱“科技城高新區”)營商環境,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施工圖審查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試行)》等文件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一步優化明確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實施意見(試行)》(三科技城規〔202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基礎上改革試點,形成《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等文件,并參考《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優化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號)、《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行政審批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廈門市人防辦關于進一步優化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和聯合驗收相關措施的通知》(廈建審〔2022〕5號)等文件,結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新區實際制定《若干措施》。
三、目標任務
通過《若干措施》,持續推進“極簡”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效率,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籌建效率,加快工程項目落地,進一步優化科技城高新區營商環境。
四、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為修訂制度,共分七章22條,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辦理項目規劃和施工許可的用地手續文件。一是政府投資項目可任選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9年4月1日后核發的)或者項目農轉用及征收批準文件,先行辦理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的用地材料。二是企業投資項目可任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政府部門關于用地置換批復中任意一項,先行辦理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的用地材料。
(二)明確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規劃手續。明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函作為建設單位告知承諾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合規性、過渡性結果,并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函可作為辦理“主體工程”建設工程施工意見函的前置條件之一。
(三)實行施工圖審查分級分類管理。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明確施工圖設計文件免于審查正面清單內的免于審查項目取消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可自行確定項目是否委托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
(四)明確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有關事宜。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樁基和地下室”“主體工程”三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意見函,《若干措施》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分階段辦理施工意見函的條件和申請材料清單,建設單位取得項目用地批準有關文件后,在滿足相應條件時,可通過施工意見函件的形式先行開工,并在承諾時限內完善相應階段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
(五)明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手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采取告知承諾制辦理施工手續的,提交土地手續證明材料及規劃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并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作出相應質量和安全承諾后,經管理局審查符合科技城高新區規劃要求后,可直接核發項目施工意見函,但建設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完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
(六)容缺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可采用“容缺繳納城市配套費”的方式辦理項目施工意見函,項目在辦理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完成城市配套費繳納工作。
(七)優化二次裝修項目施工許可申辦條件。針對暫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公共建筑,提出了具體的二次裝修工程施工許可申辦條件。
(八)關于歷史遺留項目的消防驗收事宜。針對已建成但因歷史遺留問題(如施工手續不全、施工技術資料缺失、相關建設主體滅失或拒不配合等)導致無法正常進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權屬無爭議,經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并已實際出售,購房人房屋來源合法且無過錯,因各種原因長期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項目),提出了具體的房屋消防技術合格意見函的辦理要求。
(九)優化工程項目聯合驗收流程。實行分期聯合驗收,并推行“預驗收”服務,以便加快項目驗收進度。
(十)強化批后監管工作。明確免圖審項目的監管方式及監管措施,對告知承諾未履約、未按時完善正式施工許可手續的,撤銷許可并納入信用平臺,加強了批后監管和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五、注意事項
《若干措施》中第三條明確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本措施的優化舉措,對于選擇未適用本措施的,科技城管理局按照國家、海南省及三亞市現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規定辦理。
六、新舊政策差異
本《若干措施》在原《實施意見》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主要差異如下:
(一)施工圖審查取消范圍不同。原《實施意見》施工圖審查取消范圍不包括改擴建和裝修工程項目的施工圖審查,也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項目,油氣庫、油氣長輸管線、民爆倉庫等重大危險源項目,保密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本次制定的《若干措施》中施工圖審查取消范圍擴大到包括既有建筑改造項目(具體范圍依據海南省免于審查正面清單)。
(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手續分階段辦理劃分不同。原《實施意見》中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可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主體工程”兩階段申請辦理辦理施工意見函;本次制定的《若干措施》中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樁基和地下室”“主體工程”三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意見函。
(三)用地批準文件要求不同。原《實施意見》政府投資項目可選擇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9年4月1日后核發的)、用地預審(2019年4月1日后核發的)、項目農轉用及征收批準文件(包含用地凈地完畢證明)任意一項材料作為項目用地手續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社會投資項目可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土地款繳納完畢有關憑證)、政府部門關于用地置換批復任意一項材料作為項目用地手續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
本次制定的《若干措施》政府投資項目可選擇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9年4月1日后核發的)或者項目農轉用及征收批準文件作為項目用地手續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社會投資項目可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政府部門關于用地置換批復材料中的任意一項,作為項目用地手續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
(四)本《若干措施》新增二次裝修項目施工許可申報條件、歷史遺留問題項目消防驗收要求、分期聯合驗收與“預驗收”服務相關條款,修改并強化批后監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