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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5〕6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已于2025年5月13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救助力度,保障我市特殊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三亞市戶籍,并經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城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人家庭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名下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13㎡(含)以下。
第三條 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按照季度發放。每季度租賃補貼金額=[家庭人口數(家庭人口數以民政主管部門認定證件家庭人口數為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13平方米)—家庭現有住房使用面積]×住房平均市場租金(35元/平方米)×月數3。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亞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無自建房、未享受拆遷安置政策證明;
(四)《海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三亞市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三亞市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證》《三亞市城鄉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證》等證件之一(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審核程序
(一)初審: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予以指導,并配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核實,重點核實申請人家庭的人口、就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并將材料匯總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區民政主管部門確認申請人是否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家庭、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城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身份,區民政主管部門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身份的確認,再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作出審核意見后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終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終審。終審符合條件的,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簽署終審意見并蓋章,納為本次補貼對象。
第六條 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經費從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中予以撥付。
第七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并責令退回已領取的租賃補貼:
(一)欺瞞騙取補貼行為: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數、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不符合法定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第九條 根據實物保障和貨幣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符合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的家庭,在公租房實物配租時予以優先保障。
第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6日。原《三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方案》(三府辦〔2020〕167號)和《三亞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報工作方案》(三府辦〔2022〕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