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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
重新印發《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竣工結算管理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三亞市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1號令)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市政府對《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管理監督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正,現重新印發。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竣工結算管理監督辦法(試行)
(修正稿)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管理和監督,保障政府投資績效及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6號令)、《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工程竣工結算由其負責審核。
第三條 實行代建的建設項目,代建單位為市屬國有企業的,工程竣工結算由其負責審核;代建單位為非市屬國有企業的,工程竣工結算由其審核后,報建設單位審核。
第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超過約定期限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建設(代建)單位可不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并對其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竣工結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結算報告、工程相關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工程簽證、工程洽商和相關的會議紀要、材料及設備定價單、經批準的開工和竣工報告、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等工程資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及時提交監理單位審核。
第八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代建單位為市屬國有企業的,由代建單位將竣工結算文件直接提交監理單位及時審核;代建單位為非市屬國有企業的,代建單位應及時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書報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單位審核。
第九條 監理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后,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書,報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審核。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收到監理單位審核后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及時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代建單位應對各自審核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結算審核,沒有約定的按《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依法依規選擇委托誠實守信的中介機構對經監理單位審核的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中介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近3年執業活動中存在違法記錄或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的,不應納入選擇委托范圍。
對于委托審核費用達到政府采購規模的,應當依法采購。
委托審核費用應納入項目概算,由委托單位支付。委托審核費用沒有納入項目概算的,由委托單位報市財政局確認支付。
第十四條 選擇中介機構實行登記制度。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在選擇確定中介機構后5個工作日內,須將《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選擇委托中介機構登記表》送市審計局,以便開展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委托審核費用按量價對等的原則確定。國家、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委托審核費用下浮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受托中介機構與被審核項目的建設(代建)單位或施工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應予以回避。
第十七條 受托中介機構應當配備相應專業的執業資格人員,依法執業,誠實守信,按照行業準則、工作規程和質量標準開展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按委托合同約定時限出具審核報告,對審核質量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將中介機構開展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的過程文件和成果文件上傳至“三亞市公共投資審計網絡平臺”。上傳的過程文件和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過程文件。編制人的編制工作底稿、審核人的審核工作底稿、審定人的審定工作底稿、結算審核協調會議記錄、與竣工結算審查成果文件形成相關的電子版文件、確定有關價格或費率的文件、使用或移交資料清單等;
(二)成果文件。竣工結算審查報告書封面、簽署頁、竣工結算審查報告書正文、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竣工結算審查匯總對比表、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匯總對比表、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審查匯總對比表、分部分項(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竣工結算審查匯總對比表等內容,確保審核過程留有痕跡,以滿足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共同監督的需要。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對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結果進行審查,并負責編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報告。
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將編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報告報市財政局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支付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報告應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項目概況、項目審批情況、項目招投標及合同簽訂情況、項目管理及竣工驗收情況、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竣工結算審核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項目監管,對中介機構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質量嚴格把關。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依法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將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市審計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工作。我市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涉及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代管項目竣工結算參照本辦法代建項目結算方式執行。區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