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管理監督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2017年2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印發了《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工委函〔2017〕2號),指出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存在擴大了審計決定的效力范圍和限制民事權利,缺乏上位法依據,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的問題。為此,審計署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為貫徹落實審計署的意見,省審計廳也隨之印發了《關于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若干意見》(瓊審〔2017〕711號),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嚴格依法開展投資審計,不得以“簡易程序”和“以審代結(算)”方式開展投資審計。
為避免審計機關出現以“簡易程序”和“以審代結(算)”方式開展投資審計工作而“越位”、“錯位”,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管理責任主體沒有落實主體責任而“缺位”的情況,市審計局結合我市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6號令)、《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管理,完善監督、懲戒等機制,推動相關各方嚴格履職盡責,提升我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結算管理和監督辦法,共二十八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明確出臺該辦法的目的、依據。
(二)第二條、第三條明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主體責任單位是項目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
(三)第四條至第六條明確施工單位是項目竣工結算編制的主體責任單位;明確施工單位對所編制提交的項目竣工結算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明確施工單位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時間要求以及所編制的項目竣工結算文件所應包含的內容。
(四)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并對各自審核的結果負責。
(五)第十二條明確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審核竣工結算的時限。
(六)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明確建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委托誠實守信的中介機構對竣工結算進行審核;明確中介機構在近3年內存在違法記錄或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的,不應納入選擇委托范圍;明確建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委托中介機構的方式;明確選擇中介機構采用登記制度,登記表報市審計局以便開展審計監督;明確委托費用的來源、計費原則;明確委托中介機構實行回避制度。
(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的工作準則、審核質量標準、以及審核時限;明確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所要形成的審核過程文件和成果文件;明確建設單位應將竣工結算審核過程文件和成果文件上傳至三亞市公共投資審計網絡平臺。
(八)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明確項目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審查,并負責編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報告報財政部門辦理結算款支付手續;明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報告的內容。
(九)第二十一條明確建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項目監管,對中介機構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質量嚴格把關。
(十)第二十二條明確市財政局負責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手續。依法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簽字確定后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十一)第二十三條明確建設單位或市屬國有企業代建單位,應將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審計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十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明確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對項目竣工結算進行監管;明確審計機關要依法對項目竣工結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十四)第二十八條明確本辦法具體的實施起始日期。
(十五)第二十九條明確負責對本辦法進行解釋的部門。
四、關鍵詞詮釋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在三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經三亞市政府批準,由三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并負責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本辦法所稱的非市屬國有企業是指除“市屬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