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
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海南省最新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三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印發了《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三府規〔2025〕23號,以下簡稱《規定》)。為便于社會各界及相關部門準確理解并有效執行,現就《規定》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一)適應上位法重大調整的必要性
原《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三府規〔2013〕43號)自發布實施已逾十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繼修訂,對土地征收程序(如增設“征地預公告”環節)、補償標準(如將“年產值倍數法”改為“區片綜合地價”)等作出了根本性調整。同時,《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等地方法規相繼出臺。為保持法制統一,確保我市征收工作于法有據,亟需對原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二)回應社會發展現實需求
隨著三亞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原規定中的部分補償標準已難以適應當前物價水平和群眾生活需要,征收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本次修訂旨在結合我市實際,吸收近年來征地工作的成熟經驗,解決標準滯后、程序銜接不暢等問題,提升規定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二、本次修訂的目標任務
本次修訂旨在構建一套體系完備、規范透明、保障充分、高效有序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新機制。具體任務包括:
(一)嚴格程序法治,確保征收合規
全面對接國家及省級最新法律法規,重塑并細化征收全流程,強化程序公開與監督,確保每一項征收行為于法有據、程序正當,經得起檢驗。
(二)科學設定標準,實現公平補償
建立與三亞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動態補償機制,提高土地、青苗、房屋等各類補償標準,確保補償結果公平合理,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的財產權益。
(三)優化實施機制,提升工作效率
進一步厘清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優化協同流程,明確被征收人權利義務,保障征收各環節銜接順暢、高效推進。
(四)強化權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
通過制度的合理設計、程序的公開透明和權益的有力保障,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的征地關系,確保征收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統一。
三、修訂后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八章四十九條,全面系統規范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各環節。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
闡述立法目的與依據,界定適用范圍,確立“程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并對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成片開發標準、部門職責及被征收人義務作出規定。
《規定》適用于三亞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其地上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安置行為。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場、林場土地使用權(不含房屋)的補償,可參照執行。國家和本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第二章“征收程序”
嚴格依據上位法,系統構建了從項目啟動到土地移交的全流程。重點包括發布征收預公告并設定暫停行為期限、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依程序報批與公告、足額支付補償費用、依法處理未簽約個案以及最終組織土地移交等環節,確保程序完備、公開透明。
(三)第三章“征地補償”
本章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根據上位法結合三亞實際情況對三府規〔2013〕43號文做了修改。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執行海南省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同時根據三亞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對青苗補償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標準做了相應的提高,提供包干補償與據實補償兩種方式。對特殊苗木、名貴樹木及特殊構筑物,設立了規范的委托評估機制。
(四)第四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本章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核心事項作出系統性規定,明確了補償房屋的認定標準、安置人員的類型、可供選擇的補償方式、各類補償的計算規則以及相關補助費用標準,為房屋征收補償提供了清晰、完整的操作依據。
1.明確補償房屋范圍
明確將持有合法權屬證明、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或經區人民政府認定應予以補償的房屋納入補償范圍,確保補償具有合法基礎。
2.細化安置人員類型
詳細列舉了可享受住宅補償安置的五類人員及其具體條件,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嫁女、戶籍遷入人員等不同情形作出具體規定,保障各類群體合法權益。
3.提供多元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選擇安置房置換、貨幣補償或宅基地安置三種方式,適應不同家庭需求與項目實際情況。
4.設定差異化的補償標準
以人均60平方米安置面積為基本基準,結合不同安置人員類型,制定差異化的面積計算規則與最高補償限額,實現分類精準補償。
5.規范面積差價結算
對于被征收房屋面積與應安置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制定了明確的補償計算辦法,確保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銜接有序。
6.統一補助與獎勵標準
規定了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的支付標準,并對按期搬遷行為設立獎勵,切實減輕群眾搬遷負擔,鼓勵積極配合征收工作。
(五)第五章“社會保障和留用地安置”
本章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留用地安置做了規定:明確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規定符合條件的可安排留用地權益,比例不超過被征地總面積的6%,原則上優先采取經營性物業形式。
(六)第六章“征收補償款分配與管理”
本章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與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規范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原則與比例,重點保障被征地農民個人所得,并明確外嫁女等特殊群體的權益。
(七)第七章“法律責任”
本章規定了征收單位、征收工作人員和被征收人阻撓征收、騙取補償的法律責任。
(八)第八章“附則”
為確保規定有效施行,本章明確了補償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市區分級財政保障責任、新舊政策銜接原則(新批項目適用新規)、解釋權歸屬以及規定的施行日期和五年有效期。
四、執行標準
《規定》的十個附件構成了其具體執行標準與操作指引,包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各類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表以及評估補償工作指導意見等,確保政策可操作、可落地。
三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附件1):明確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標準。
各類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附件2-8):詳細列出了數百種農作物、經濟作物、林木、苗木、地上構筑物及養殖塘的補償價格或計算方法。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表(附件9):區分不同結構、等級和裝飾程度的房屋,給出了具體的補償單價。
評估補償工作指導意見(附件10):對需要委托評估的特殊情形,規定了評估機構的選定、報告評審等操作流程。
五、惠民利民舉措
(一)全面提高補償標準
與2013年標準相比,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等補償標準平均漲幅顯著,直接增加了被征收人的財產性補償收入。
(二)拓寬安置選擇渠道
提供安置房、貨幣、宅基地三種安置方式,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需求。貨幣補償直接與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掛鉤,保障了補償的公平性。
(三)細化安置人員類型及認定
首次在市級規定中系統、詳細地明確了各類人員(如外嫁女、上門女婿、戶籍遷入人員等)享受安置待遇的條件,最大限度保障各類群體的合法權益,減少爭議。
(四)增設過渡安置保障
明確了臨時安置補助費(3000元/戶/月)和搬遷補助費(3000-6000元/戶)及搬遷獎勵(30000元/戶),緩解群眾搬遷過渡期間的生活壓力。
(五)完善社會保障銜接
強調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解決長遠生計問題。
(六)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規定市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補償標準,使標準能與市場變化基本同步。
六、關鍵詞詮釋
成片開發:指在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并符合自然資源部及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所定標準和程序的綜合性開發建設活動。此類開發需基于公共利益,并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指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適用于征收農村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該標準在劃定區片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土地原用途、資源條件、產值、區位、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根據法律規定,該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一戶一宅: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并擁有一處符合省、市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該原則是認定被征收村民住宅是否合法、能否適用住宅補償安置政策的重要原則。
安置對象:特指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具體條件,在集體土地征收中享有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其身份認定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作為時間節點,并需綜合審查其戶籍登記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實際居住生活情況以及是否享受過他處安置待遇等因素。
七、注意事項
為確保《規定》順利實施,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現將關鍵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對征收主體的提示:
嚴守程序規范:征收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明確的步驟和時限開展征收工作,確保程序合法、公開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確保信息主動公開:應及時、全面、準確地發布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等信息,并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保障補償足額及時:應依法核算并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內撥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或無故拖延。
尊重評估結果客觀性:在涉及評估時,應依法依規選定評估機構,并尊重專業、客觀的評估結論,確保補償結果公平合理。
妥善處理異議與履行告知義務: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聽證申請應依法組織,對被征收人提出的異議應及時回應、依法處理。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應依法送達并明確告知其享有的復議、訴訟等權利。
主動接受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征收工作人員應恪守廉潔自律底線,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等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對被征收人的提示:
關注預公告時效: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突擊辦理戶籍分戶等行為,將不作為補償安置依據,請切勿從事此類行為。
主動配合調查登記:應積極配合政府組織的土地現狀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持有效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按期登記的,可以公示的調查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理性表達合法訴求: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通過申請聽證、提出書面意見等合法渠道理性表達。采取阻撓、妨礙征收等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妥善保管權屬證明:應妥善保管土地承包合同、房屋權屬證書、合法批建文件等重要權屬證明,以便在補償登記、協商和主張權益時提供。
八、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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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2013版) |
新政策(2025版) |
主要變化與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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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依據的《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已廢止或已修訂。 |
依據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海南自貿港相關條例。 |
實現與最新上位法的全面銜接,確保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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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 |
“兩公告一登記”等相對簡化的程序。 |
重構為包含“預公告、現狀調查、風險評估、補償方案公告與聽證、簽約、報批、公告、實施”的完整鏈條。 |
程序更嚴密、透明,公眾參與度更高,規范了政府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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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
補償標準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計算。 |
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
補償標準更綜合、更市場化,總體上提高了基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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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
補償標準適應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于當前的社會經濟水平,分類較粗。 |
補償標準上調,分類更精細(如短期農作物從15類增至75類),并增加包干補償等靈活方式。 |
被征收人獲得的青苗等實物補償標準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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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補償安置 |
側重按戶補償和宅基地安置。 |
核心變為按人補償(以每人60㎡安置面積為基準),結合三種安置方式,并細化各類人員認定規則。 |
補償方式適合三亞實際情況,更人性化,人員認定更清晰,有利于解決“外嫁女”等歷史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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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亮點 |
無 |
1. 增加“關聯不動產征收”條款; |
更周全地保障權利人利益,同時為依法推進征收提供了明確路徑,提升了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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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確對少數未簽約戶的處理及依法先行進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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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立專門的評估工作指導意見。 |
本次《規定》的修訂與實施,是我市規范土地征收管理、保障群眾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各相關單位應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廣大被征收人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促進我市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