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閑置農房利用管理暫行辦法》4月12日起實施
盤活閑置農房資源 助力鄉村振興
近日,記者從三亞市農業農村局獲悉,《三亞市閑置農房利用管理暫行辦法》4月12日起實施,為期三年。閑置農房盤活利用優先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多形式喚醒鄉村“沉睡”資源。
閑置農房是指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產權清晰、符合安全使用標準且處于閑置狀態的農民個人所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房屋。閑置農房利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自主經營或者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閑置農房使用權,開發利用閑置農房,閑置農房所有權不變。
該辦法提出,閑置農房利用應當堅持政府引導、集體主導、農民自愿、依法規范、統一組織、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符合三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產業規劃,優先保障農民的居住權。盤活利用優先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項目。閑置農房利用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農房的性質使用農房,造成閑置農房損壞或者滅失的,閑置農房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賠償損失。
閑置農房利用期間,利用人依法或者按照約定需要以翻建、維修等方式改建、改造閑置農房的,所有權人應當予以積極配合,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或者由所有權人書面委托利用人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閑置農房改建改造的風格、色彩、使用等方面應當符合當地農村整體風貌和產業特點。對涉及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破壞農村整體格局和風貌。
該辦法明確,農民自愿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閑置農房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農民委托組織利用農民個人所有閑置農房,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閑置農房的利用活動,不得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閑置農房,應當與利用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閑置農房利用合同。閑置農房利用期間,閑置農房所有權被依法轉讓、贈與或者繼承的,不影響閑置農房利用合同的效力。
(記者張慧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