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一次性扣12分,怎么辦?
三亞交警支隊
開始:民生問題無小事,為全方位多角度的反映民生,解民生之憂,謀民生之利,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辦、FM104.6天涯之聲承辦的政務公開互動廣播節目《政策e解讀》,正在直播。我是主持人雪嬌,節目首播時間是每周五下午2:00-3:00,重播時間是每周六下午2:00-3:00。今天政策解讀節目解讀的文件是最新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近年來,隨著海南經濟社會持續高速發展,機動車和駕駛人保有量持續高位增長。根據三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政策e解讀》節目提供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2月28日,三亞市共有機動車保有量502097輛,其中汽車253427輛。機動車駕駛人350518人。2021年全年,三亞交警查處一次性記滿12分交通違法行為1242起;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三亞交警查處一次性記滿12分交通違法行為就有164起。
什么情況下一次性記滿12分?一次性記滿12分之后要學習多長時間的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2021年12月4日第8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分辦法》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交通違法記分制度的具體內容原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以附件形式設定。早在2004年,為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發布《機動車登記規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細化駕駛證申領使用和機動車登記規定,此后分別進行了2次、4次修訂。2個部門規章實施以來,在規范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辦理、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記分教育引導作用,此次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并對交通違法記分制度進行系統調整優化完善。
修訂后共7章37條,包括記分分值、記分執行、滿分處理、記分減免、法律責任等內容。修訂主要圍繞優化記分管理制度、調整記分項目和分值,在保持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一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同時,增加了減免記分規定,促進記分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
大家一直在關注扣分的變化,《記分辦法》中對扣分分值也做了部分調整,例如:扣分減少的變化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12分降為9分)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6分降為3分)
3.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3分降為1分)
4.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6分)
5.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12分)
新: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9分);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3分)
6.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3分)
新: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3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1分)
扣分增加的變化
1.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2分升為3分)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2分升為3分)
2022版《記分辦法》的交通違法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
《記分辦法》第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特別提示:飲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一次性扣12分,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同時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在《記分辦法》中對記分減免也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特別提示本辦法所稱“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民生問題無小事,這里是正在為您直播的《政策e解讀》節目。我是主持人雪嬌,本節目首播時間是每周五下午2:00-3:00,重播時間是每周六下午2:00-3:00。我們將通過電波搭建為民排憂解難、推進政務公開,成為“老百姓發聲的地方”。你有什么訴求可以發送微信到我們的微信公眾平臺“三亞廣電天涯之聲”,我們將第一時間為您解答。今天節目就到這里了,感謝大家收聽,我們下期節目再見!
(記者:雪嬌、吳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