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審計局責任清單編制說明
根據《三亞市市級部門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三編辦〔2021〕118號)、《中共三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修訂調整市級部門責任清單的通知》(三編辦〔2025〕67號)要求,我局編制形成《三亞市審計局責任清單》,現將有關內容作說明如下:
一、部門主要職責和具體工作事項
(一)主要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規定,我局承擔主要職責共10項。
(二)具體工作事項
經梳理,深化細化具體工作事項共35項。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無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我局主要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共1項。
四、公共服務事項
無
三亞市審計局責任清單
目 錄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審計監督的實施主體進行監督檢查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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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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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
1 |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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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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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法規規章、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推進審計改革,研究提出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審計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3 |
負責全市審計工作法規規章、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的草擬、修改和報批工作,組織研究審計工作規劃,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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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推進審計改革,研究提出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審計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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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區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和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
5 |
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區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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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負責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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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負責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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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負責對國家、省和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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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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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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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市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區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
11 |
負責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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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負責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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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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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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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負責向市政府、市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區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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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省、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財政和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省財政和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本級投資和以市本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本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16 |
負責對國家、省、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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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負責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業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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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負責審計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財政和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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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負責審計使用中央、省財政和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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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負責審計市本級投資和以市本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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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負責審計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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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本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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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負責審計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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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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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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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規定對市本級各部門和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 |
26 |
負責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章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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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負責對各區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市直(處)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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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28 |
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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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29 |
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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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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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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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
32 |
組織對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業務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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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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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檢查指導各區審計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34 |
檢查指導各區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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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負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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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職權名稱:對審計監督的實施主體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實施審計監督,指導各區審計局開展審計監督,規范檢查監督權、處理處罰權和自由裁量權。為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對從事審計監督活動的局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區審計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本制度所稱的審計監督,包括財政、金融、政府投資、企業、行政政法、教科文衛、社會保障、環境資源、經濟責任、農業等審計監督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監督主體的合法性;
2、具體審計監督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
6、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7、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市審計局組織開展審計質量檢查或者專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區審計局根據上級部門部署進行自查。
3、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審計檔案和文書材料、實施現場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審計局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區審計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審計監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審計局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
1、審計監督主體不合法的;
2、審計監督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3、審計監督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4、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6、審計處理處罰過當的;
7、其他應當改正的違法違規行為。
責令改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的,應當制作執法監督書面文書,文書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被檢查的審計機關單位名稱或工作人員姓名;
(2)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3)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4)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5)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作出文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書面文書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進行改正,并書面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對書面文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制作該文書的單位申請復查,并應寫明申請復查理由。被申請單位應當在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復查的決定,決定復查的,應在決定做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對復查后做出的決定,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執行。
五、監督檢查程序
1、監督檢查應當依法依規并按照方案實施。非涉密或緊急情況下,應事先通知被檢查監督單位,被監督檢查單位或相關人員應做好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
2、監督檢查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審計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改正。受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3、市審計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審計監督行為組織調查,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六、監督檢查處理
市審計局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區審計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審計監督的;
2、無權限或者超權限實施審計監督的;
3、在審計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或審計工作秘密的;
4、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審計處理處罰的;
5、以其他方式代替審計處理處罰的;
6、依法應當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處理處罰代替的;
7、阻礙被審計單位或人員行使申訴、復議、訴訟及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8、因審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主要違紀違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導致不利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后果的;
9、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者錯誤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的決定、命令的;
10、按照規定需要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1、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審計監督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市審計局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區審計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審計監督過錯:
(1)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審計監督行為改變的;
(2)被審計單位或相對人的違法過錯造成的行政執法過錯;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
追究審計監督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1)誡勉談話;
(2)通報批評;
(3)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4)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6)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審計監督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