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責任清單編制說明
根據《三亞市市級部門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三編辦〔2021〕118號)、《中共三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修訂調整市級部門責任清單的通知》(三編辦〔2025〕67號)要求,我支隊編制形成《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責任清單》,現將有關內容作說明如下:
一、部門主要職責和具體工作事項
(一)主要職責
根據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三定”規定,我支隊承擔主要職責共3項。
(二)具體工作事項
經梳理,深化細化具體工作事項共7項。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經梳理,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共2項。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我支隊主要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共3項。
四、公共服務事項
經梳理,確定我支隊公共服務事項共2項。
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責任清單
目 錄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表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社會單位(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監督
(二)對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權的監督檢查
(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四、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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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主要 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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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展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1 |
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并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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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開展社會單位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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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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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其他消防隊伍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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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并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培訓及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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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
6 |
承擔火災撲救及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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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 |
7 |
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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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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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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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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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產品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負責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六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
全市消防產品質量、生產、流通、使用、維護監督管理,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市消防救援支隊對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產品使用、維護情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消防產品的生產領域、流通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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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依法依規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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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災事故調查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2.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第五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有放火嫌疑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二)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火災,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三)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火災,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的,移送應急管理部門;(四)因城鎮燃氣事故引發的火災,移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五)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電力主管部門;(六)港口、船舶、漁港、漁船、水上設施發生的火災事故,移送農業農村、海事等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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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一生產企業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實施火災撲救和救援。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同時將火災事故情況報告當地政府、應急部門。應急、消防逐級將事故報告有關政府及部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應急局接到事故報告后,負責人均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火災撲滅后,市消防救援支隊依法立即組織火災事故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市應急局有權參加事故調查,開展事故調查。市消防救援或者受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成事故調查組為牽頭部門,負責人即為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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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火災,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的,移送應急管理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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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火災,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車輛在城市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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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因城鎮燃氣事故引發的火災,移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城鎮發生燃氣事故引發的火災,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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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供電局 |
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電力主管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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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放火嫌疑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有放火嫌疑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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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廳港航公安局三亞分局 |
港口、船舶、漁港、漁船、水上設施發生的火災事故,移送農業農村、海事等主管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在海南省公安廳港航公安局三亞分局轄區內的港口以及靠泊港航公安局三亞分局轄區內碼頭的船舶發生火災事故的,移交港航公安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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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局 |
港口、船舶、漁港、漁船、水上設施發生的火災事故,移送農業農村、海事等主管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在漁港、漁船發生的火災事故,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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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海事局 |
港口、船舶、漁港、漁船、水上設施發生的火災事故,移送農業農村、海事等主管部門。 |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 |
負責所轄水域內交通運輸船舶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社會單位(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核查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核查消防安全條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內容。
1.消防安全技術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三)內部裝修;
(四)滅火器、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泵接合器;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電氣線路。
2.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三)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
(七)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消防演練;
(九)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管理;
(十)消防檔案管理。
(二)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檢查,檢查下列內容:
1、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
2.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3.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4.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7.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8.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9.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1.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3.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4.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
2.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4.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5.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6.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7.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三)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火災多發的行業、領域和區域開展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調閱有關資料,向員工了解情況;
(二)聽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介紹,了解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履職情況;
(三)組織消防安全知識考試或提問,抽查員工消防知識和技能掌握情況;
(四)實地查看單位現場,測試消防設施、器材;
(五)模擬火情,實地查看單位按照預案開展消防演練情況。
五、監督檢查的程序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三)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安全條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對該場所進行核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并現場制作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發放給申請人。檢查不合格的,制作并送達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消防救援機構自作出公眾聚集場所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開展核查;申請人承諾在取得同意決定書后一定期限內具備許可條件的,自其承諾日期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開展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對火災多發頻發的行業、領域和區域,應集中開展專項檢查,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五)接到對群眾舉報投訴和政府交辦、部門移送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對舉報投訴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六、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對告知承諾制現場核查判定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條件的,撤銷許可,并責令停止使用、營業。對于承諾失實、虛假承諾的,記入信用記錄,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二)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提出處理意見。
(三)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2.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3.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4.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5.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火災隱患消除后,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解除臨時查封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四)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
對被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使用、生產、經營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同意恢復、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五)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二)對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權的監督檢查
單位: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公章)
支隊主要負責轄區內的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和對四區消防救援大隊的指導和監督;區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轄區內的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支隊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市區消防救援大隊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方式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實現每年全范圍監督檢查。
(二)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或者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市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指導轄區派出所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五)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三、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六)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四、監督檢查措施
針對支、大隊消防執法人員開展監督執法行為,市消防救援支隊通過季度、年度案卷評查評估和督察暗訪社會單位的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制定執法案卷評查和執法行為督導的方案和任務清單,嚴格開展執法行為全程監督,并對違反紀律作風的行為和個人進行通報。
六、監督檢查處理
在執法監督檢查、受理舉報投訴以及其他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消防執法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或對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復查,或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消防執法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消防執法中發現的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未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復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事故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九)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十)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執法質量考評中個案評定為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前述規定的“嚴重后果”,是指執法過錯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對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并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五)調離執法崗位;
(六)停止執行職務;
(七)延期晉職(級);
(八)黨紀、政紀處分。
除按照上款規定處理外,可以視情扣發1至6個月崗位津貼。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審查。政治部審查有關材料后,5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消防救援機構主管負責人審批。
(二)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應當在20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三)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報行政主官批準后,責令予以改正。
(四)處理和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支隊紀委和政治部會同綜合指導科,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后,做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支隊紀委和政治處負責執行。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其責任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或其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20日內作出答復。
注:1.適用于有行政執法職權的市直部門。
2.以上六個方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并。
(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單位: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公章)
根據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特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各級消防監督執法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不予以、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針對執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特別就法律適用裁量和處罰額度裁量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市消防救援支隊可以采取投訴受理、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⒈市消防救援支隊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⒉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投訴受理、案卷評查等配套制度。
3市消防救援支隊通過季度、年度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各區消防救援大隊在執法實踐中適用自由裁量標準的監督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各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市消防救援支隊通過季度、年度案卷評查評估進行監督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的要求,《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作為全市消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
四、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三亞市消防救援支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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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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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撲救 應急救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第三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2.《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24小時值班備勤,接到報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動,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
支隊及各區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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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活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2.《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二)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實施;(三)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四)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五)組織、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六)承擔火災撲救,參加應急救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七)對其他消防隊伍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支隊及各區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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