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科技創新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科規〔2025〕16號
省直相關部門,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等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創新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科技創新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科研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科研相關人員”)積極探索、勇于創新,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盡職免責工作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支持實干激勵創新。充分尊重科技創新規律,重視科研試錯探索價值,消除創新風險顧慮,激勵廣大科研相關人員干事創業、擔當作為,勇于創新。
(二)依紀依法容糾并舉。對敢于人先、大膽探索、挑戰未知而出現的失敗、失誤、錯誤,與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和相關原則區分開來。堅持糾錯整改與免責同步開展。
(三)堅守誠信倫理底線。對違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要求的行為實行“零容忍”,強化責任追究,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單位,具體承擔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相關人員,部分或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的科學技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經認定可減輕、免除相關責任或糾錯后免責: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的障礙或實現的技術,致使科技創新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
(二)因不可預見因素,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因探索使用新機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術導致的科研創新無法實施和難以完成的。
(四)科技創新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在科技創新決策、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中,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財政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原始記錄等證明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已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
(六)因不可預見因素,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于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應用難以取得預期效果的。
(七)企業首次承擔財政資金資助額度低于150萬元(含)的研發類項目,未能完成考核目標或預期項目無法繼續進行,全額退回財政資金的;企業首次承擔的研發類項目績效驗收評價不通過,積極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結余資金的。
企業同時承擔多個項目的,以首個達到績效驗收評價日期的項目為準;首次承擔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企業作為依托單位首次承擔”、“項目負責人首次承擔”兩個條件。
(八)青年科研人員(35歲及以下)作為項目負責人首次承擔(以科研項目申報書日期為準,依托單位為企業的還必須滿足企業首次承擔這一條件)財政資金資助額度低于100萬元(含)的研發類項目,績效驗收評價不通過,積極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結余資金的。
(九)法律法規及各級科技創新活動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它可盡職免責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盡職免責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單位及科研相關人員認為符合盡職免責適用情形的,應在失誤失敗、損失損害、科技創新活動無法繼續或完成等相關情形發生后一個月內經單位審核認定后以單位名義向科技創新活動行政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盡職免責認定申請、情況說明及相關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單位證明、經費審計報告、實施績效資料等。
(二)調查核實。主管單位對照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對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進行研判,情況復雜或需專業性意見的,可根據需要組建3至7人相關領域技術和審計財務專家團隊出具意見建議。
(三)下達決定。主管單位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按照相關決策程序形成結論,制作盡職免責認定文書送達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四章 糾錯機制
第六條 盡職免責認定時,需同時通過限期整改等措施進行糾錯的,主管部門應一并作出下述糾錯決定:
(一)因政策或市場形勢變化等非主觀因素,科技創新活動需延期完成的,給予延長一定時間(不包括研發類項目正常延期時間)限期完成。
(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審計、財務制度要求退回財政資金或支付資金款項的,限期退回或支付。
(三)健全制度規定、優化流程、消除不良影響、采取手段挽回資金損失或其他損害后果。
(四)其他應履行的整改措施。
第七條 未按時限落實、執行糾錯決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八條 經認定免除相關責任的,不影響相關評價、評優與考核,不影響再次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不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在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時不作負面評價。免責認定意見可作為單位或個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等工作的依據。
第九條 盡職免責的科技計劃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的不合理經費按規定退回財政。
第十條 主管單位應指導相關單位或個人認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訓,落實長效舉措,有效防范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必要時可責令盡職免責的單位和人員對失敗原因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失敗經驗,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政策文件對科技創新盡職免責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所稱“項目”,特指牽頭承擔的項目或者未設置子課題的項目;“績效驗收評價”特指項目實施期屆滿后組織的專家評審評價。
第十三條 省級及以上管理文件對盡職免責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規定不詳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