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三亞市民間信仰
活動場所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三宗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
為規范管理我市民間信仰事務,促進我市民間信仰領域和諧和睦與穩定,我局制定了《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經2022年10月11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宗教事務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根據國務院、海南省關于民間信仰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民間信仰,是以多種神祇為崇拜對象,以祈福禳災為主要目的,與民俗活動緊密結合,在民間自發流傳的非制度化信仰現象,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話傳說和佛教道教中的神靈、歷史人物、行業神崇拜和少數民族民間信仰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是指群眾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災而建設,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各類廟庵,但不包括文廟、宗族祠堂。
第四條 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信仰活動相關事務進行行政管理;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引導民間信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宣揚具有進步意義的風俗習慣和道德規范,促進公民道德建設,豐富群眾精神生活,積極服務社會,積極引導不同信仰群眾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具有一定規模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實行登記管理。
(一)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組織(甲類)或有專人負責(乙類)(注:甲、乙類分類標準見本規定第八條);
(二)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權無爭議,無財產糾紛;
(三)根據需要建立民主管理、財務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衛生防疫管理、活動管理、文明燃香和環境保護管理等制度;
(四)文明進香,無燒高香、燒大香、成把燒香以及燃點大蠟燭等行為。
第六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登記編號: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兩年內曾發生安全問題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宗教教職人員常住的;
(四)從事邪教、迷信等非法活動的;
(五)整體已改作他用,不再具有民間信仰功能的;
(六)存在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借民間信仰斂財以及其它商業化行為的;
(七)具有其他不應予以登記編號建檔的情況。
第七條 申請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應當填寫《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登記編號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情況說明;
(二)民主管理組織(甲類)或負責人(乙類)的情況說明;
(三)民主管理組織(甲類)或負責人(乙類)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關管理制度文本;
(五)反映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現狀面貌的圖片;
(六)場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權無爭議的證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按照規模實行分類登記編號。
(一)甲類民間信仰場所:對規模較大(注:建筑面積一般應在5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歷史文化積淀、信眾較為廣泛的民間信仰場所,登記為甲類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區宗教事務局為業務主管單位,所在村(居)委會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其他單位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管理。
(二)乙類民間信仰場所:對規模稍小(注:建筑面積一般為10-50平方米)、有一定信眾基礎,但組織管理、活動等方面不夠規范的場所,登記為乙類民間信仰場所,區宗教事務局為業務主管單位,所在村(居)委會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其他單位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管理。
(三)登記為甲、乙類的民間信仰場所實行全市統一編號、掛牌管理,發放“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證書”;登記建檔的內容包括場所名稱、場所地址、場所面積、供奉的主要神祇、主要負責人、場所編號等基本信息。
(四)甲、乙類之外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注: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廟等)不納入全市登記編號,不發放登記編號證書,由所在村(居)委會造冊登記并負責管理,其他單位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管理。
第九條 登記編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負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供申請材料并經村(居)委會核查后,報區宗教事務局審核。
(二)區宗教事務局經審核后對場所進行登記編號,發放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證書,對場所情況進行建檔;本轄區登記編號建檔工作完成后匯總情況報市宗教事務局。
(三)市宗教事務局負責印制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證書及號牌。證書號牌不得涂改、轉讓、出借;遺失的,應當及時向轄區宗教事務局申請補辦。
各相關工作流程須同時提供紙質稿和電子稿。紙質材料統一由轄區宗教事務局存檔。
第十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建檔內容實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網絡工作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數據庫。
第十一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合并、分立、終止的,該場所的民主管理組織(甲類)或負責人(乙類)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之前,須到轄區宗教事務局修改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后,由轄區宗教事務局取消其登記編號,收回證書、牌號,并報三亞市宗教事務局備案。
(一)擅自容留宗教教職人員常住的;
(二)從事邪教、迷信等非法活動或喪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功能的;
(三)場所管理混亂,發生安全事故、火災事故、治安事件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擅自舉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六)擅自遷建、擴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
(七)有燒高香、燒大香、成把燒香、點大蠟燭等行為的;
(八)存在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借民間信仰斂財以及其它商業化行為的;
(九)拒不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
(十)其他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 已登記為甲、乙類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提前一個月按籌備大型活動程序向有關部門申報舉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獲得批準后,按相關要求實施。舉辦其他大型以及涉臺、涉僑、涉外等民間信仰活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甲、乙類之外的其他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不得舉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
第十四條 民間信仰場所原則上不得新建、重建。禁止未經批準新建、遷建、擴建、重建民間信仰場所。確有必要新建、遷建、擴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因房屋質量問題需要修繕的,經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后方可動工,原則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圍和原建筑規模。對擅自新建、遷建、擴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間信仰場所的,由轄區政府牽頭,會同國土、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及時予以制止并拆除。嚴禁未經批準、違規建造大型民間信仰造像。
第十五條 其它管理工作要求見附件《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運用問題,由三亞市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附件: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制度
附件
三亞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
1.甲類民間信仰場所應成立不少于3人的場所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可視情況設主任、副主任、會計、出納、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崗位,明確分工并上墻公示。場所管理組織人員通過協商推選產生,經村(居)委會同意后,報區宗教事務局備案。
2.乙類民間信仰場所可視情況參照甲類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成立不少于3人的場所管理組織;對面積不大(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全年集體活動較少(每年1-2次)的乙類民間信仰場所,可以通過協商指定1名負責人,經村(居)委會同意后,報區宗教事務局備案。
3.場所管理組織成員一般任期三年,對不履行職責的場所管理組織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4.場所管理組織及成員應自覺接受區宗教事務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自覺接受村(居)委會的監督、管理。
5.場所管理組織成員除參與民主管理外,還應負責主持場所的民間信仰活動和儀式,從事民間信仰典籍整理,進行民間信仰文化研究等活動。
6.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應堅持學習政治理論、黨和政府關于民間信仰的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綜合素質。定期召開管理組織成員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本場所重大問題,建立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機制,不得搞個人崇拜和“一言堂”。
7.民間信仰場所內如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區宗教事務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對報告不及時或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財務管理制度
1.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符合實際情況、可以運作的財務管理制度。
2.甲類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成立財務管理小組,在場所管理小組的領導下對場所的財務進行管理。財務管理小組一般由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會計、出納等人員組成。會計、出納不得互相兼任,實行帳錢分管。
3.甲類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季度、年度定期公開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信眾的監督。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區宗教事務局、村(居)委會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
4.甲類場所收支應及時入賬,收入一律開具收據,每個場所備用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可以設置捐款箱(功德箱),并指定3名以上(含3名)人員管理,捐款箱(功德箱)開啟時要同時在場,清點登記后分別簽字,交財務人員入賬。
5.甲類場所財務支出由主要負責人審批,購置重大物品、重大支出(1000元以上)須集體研究同意。
6.甲類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可以在場所范圍內以合理價格銷售香燭、紙錢等物品,其收益須用于場所支出。不得借民間信仰活動斂財。
7.乙類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在每年度開展集體民間信仰活動的時候,成立臨時財務管理小組,負責當次活動的財務管理工作。活動收支情況應及時公布。
8.乙類場所不得設置捐款箱(功德箱),不得在場所范圍內銷售香燭、紙錢等物品。
三、治安管理制度
1.遵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區宗教事務局的領導和所在村(居)委會的管理。
2.有條件的場所加強值班管理,設置貴重物品存放點,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防止盜竊、搶劫等案件發生。
3.在舉辦民間信仰活動前,應組織安全自查,制定安全保衛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活動期間,應安排專人負責治安工作,加強場所內外巡查,認真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確保信眾人身財物安全。
4.場所內不得組織非法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在場所內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嚴禁從事違背社會道德的活動,如有發現,對場所進行整頓,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利用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活動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任何人不得在場所內打架斗毆、酗酒、滋事,嚴禁將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及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帶入場所。
6.民間信仰場所內嚴禁外來人員留宿。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甲類場所應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設置專(兼)職消防人員,有條件的應建立志愿消防隊。甲、乙類場所每年度應組織場所管理人員學習消防安全知識、防火滅火訓練、應急疏散演練,掌握正確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提高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增強消防應急處置能力。
2.嚴格控制明火,設置指定的燃香(燭)點、紙錢焚燒點,位置應在室外安全地帶并有隔離措施。明火點應設立119火警警示牌并放置滅火器材。使用明火時,做到專人看管,人離火滅,并切斷電源、氣源。
3.場所內應按照消防有關規定,完善防火、滅火設施,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安全器材,有條件的應設置消防栓。
4.場所內的電器、電燈、電線安裝要規范,應符合相關防火要求,嚴禁隨意拉接電線、隨意堆放易燃物品。消防設備和電氣線路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組織1次防火巡查,每月組織1次防火檢查,重大活動前要進行1次消防安全檢查。對已過期的消防設備和老化、破損的電氣線路要及時進行更換維修,確保使用安全。
5.自覺接受消防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認真落實消防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
6.出現失火等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報警并組織人員撲滅初期火災,同時向區宗教事務局、村(居)委會報告。
五、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1.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為本場所衛生防疫第一責任人;每年至少組織1次衛生防疫知識學習,積極開展衛生防疫宣傳教育;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衛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控制活動規模,落實好戴口罩、測溫、掃碼等防控措施。
2.場所內的環境衛生應責任到人,物品堆放整齊,注意滅除蚊蠅、蟑螂和老鼠。房間內應經常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暢通。
3.建立衛生清掃制度,保持場所清潔,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殼雜物。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做好場所打掃和沖刷廁所等清潔衛生工作。
4.環境衛生落實地段包干,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廚房內做到清潔無油膩,物品堆放整潔,定期滅除蚊蠅、蟑螂和老鼠。活動區域經常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暢通新鮮。
5.場所活動期間聚餐,采購的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嚴禁使用來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變質、有毒、過期的食品原料。
6.餐飲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未經消毒的餐飲用具不得使用,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查。
7.食堂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業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個人清潔衛生。
8.發現傳染病人時,做到一隔離、二上報、三消毒。
六、活動管理制度
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正常有序的民間信仰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生產和生活秩序,不得從事各類非法活動及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防范和杜絕邪教、封建迷信活動,堅決抵御境外敵對勢力、宗教極端思想和邪教利用民間信仰和宗教進行滲透,嚴防各種異端邪說的侵蝕。
2.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挖掘民間信仰的當代文化價值,著力提升民間信仰文化內涵,發揮民間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傳承、民間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倫理力量,弘揚社會正氣,融合鄉規民約,融洽鄉里關系。
3.常規民間信仰活動應在場所內舉辦,并嚴格落實安全責任。
4.嚴格控制每年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次數,除本場所具有歷史傳統的大型民間信仰活動外,一般不再批準舉辦其他大型民間信仰活動;乙類場所每年度舉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一般不多于2次。
5.申請舉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應提前一個月、按籌備大型活動程序向有關部門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6.舉辦大型民間信仰活動必須制定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經所在村(居)委會同意,報區宗教事務局,由區宗教事務局協調相關部門幫助制定、落實安全保衛措施,確保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7.民間信仰活動中,需邀請或安排宗教教職人員主持或參會的,須經區宗教事務局同意,所涉及宗教教職人員應為海南省內已備案人員。未履行上述手續的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我市主持或參與民間信仰活動。
8.任何人不得利用民間信仰場所從事驅病趕鬼、妖言惑眾、跳神放陰等封建迷信活動和其他非法活動。
七、文明敬香和環境保護制度
1.牢固樹立和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積極參與海南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大氣污染及環境噪聲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的責任。
2.推行“文明敬香”活動,倡導以花果、茶水及飲料等方式敬神,減少燃點香燭、紙錢造成的空氣污染。上香敬神時,每人每個燃香點上香數量應以1支或3支為宜,禁止成把燒香、“燒大香”、“燒高香”。
3.場所售賣、使用的香火應為環保香,尺寸應符合以下要求:香體可燃部分的長度≤500mm、直徑≤10mm,禁止售賣高香、大香;鼓勵開展免費贈香活動,各民間信仰場所可以在功德隨緣的前提下設立免費贈香點向信眾免費贈香(注:“免費贈香活動”為各民間信仰場所自愿參與,不強制開展),每個贈香點每人可贈送1支或3支環保香。
4.場所售賣、使用的蠟燭尺寸應符合以下要求:可燃部分的長度≤300mm、直徑≤35mm;焚燒紙錢應適量,不得在場所內大量焚燒紙錢。
5.場所殿堂內為禁火區,不得在內燃點香燭、紙錢等。嚴格控制明火,設置指定的燃香(燭)點、紙錢焚燒點,位置應在室外安全地帶并有隔離措施,明火點應設立倡導文明和環保的宣傳標識、安全警示牌、防火標志和消防指示牌;使用明火時,須設專人管理,做到余火不過夜。
6.嚴禁以任何名義和借口脅迫、誘導、欺騙或強拉市民、游客購買、燃點“大香”、“高香”,騙取錢財。
7.樹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理念,杜絕講排場、比闊氣、大吃大喝,不得浪費糧食。
8.優先購置、使用節能產品,積極響應、參與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活動時,加強管理措施,杜絕隨意傾倒污油、污水及各種垃圾,防止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