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為企業提供科研立項證明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快推進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建設,鼓勵企業開展自主研發,規范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向企業提供申請辦理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水產苗種、實驗用動物特許審批所需的科研立項證明的服務,依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管理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等規定,結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項目,是指企業完全使用非管理局財政資金開展的科研活動。所稱企業,是指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因完全使用非管理局財政資金開展科研活動而需辦理禁止進境物特許檢疫審批的獨立法人主體。
第三條【證明用途范圍】 科研立項證明由管理局依據企業申請,經過形式審查、項目評審和審議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予以出具。科研立項證明用于確認和證明企業具備實施該科研項目的技術條件和生物安全保障條件,具有組織管理科研項目的能力,僅供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水產苗種、實驗用動物特許審批手續使用。
第四條【材料標準制定】 管理局統一制定、發布和調整科研立項證明申請表的格式文本以及證明申請材料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二章項目申請
第五條【資格條件】 企業申請由管理局出具科研立項證明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
(二)科研項目在管理局的管轄范圍內實施;
(三)企業具備完成該科研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科研裝備設施;
(四)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能自籌非管理局財政資金的全部科研經費;
(五)企業商業信譽良好,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六)企業具備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
第六條【申請材料】 企業向管理局申請出具科研立項證明,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企業科研立項證明申請表》;
(三)科研項目計劃書;
(四)信用承諾書;
(五)企業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形式審查
第七條【形式審查責任】 管理局組織開展申請材料完整性、規范性的形式審查,核實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情況和社會信用記錄。
第八條【形式審查結果】 根據形式審查結果,管理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不符合科研立項證明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退回申請材料;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存在其他需補正事項的,退回申請材料并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要求;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受理的書面決定。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九條【專家庫建立】 管理局組織建立特許審批科研項目評審專家庫,不定期更新在庫專家。
第十條【專家選取】 科研項目評審專家由管理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種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參與評審,專家人數不少于3人。評審專家的選取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利害關系,應當自行回避;海關、科技等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回避,企業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專家特邀】 管理局認為在庫專家不能完全滿足科研項目評審需求的,經征求海關、科技等主管部門意見,在滿足回避制度前提下可采取特邀方式選取部分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二條【評審安排】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科研項目,管理局組織采取材料預審、現場核查、專家會議等方式進行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事項】 管理局根據專家要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內容包括核查企業的科研場所、儀器設備、樣品、人員構成、操作演示等。現場核查后,召開專家會議,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誠信評審要求】 經管理局組織委托開展項目評審的專業化機構和評審專家對其承擔的科研項目評審、核查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相關廉潔規定。
第十五條【評審結果】 管理局結合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議,對審議通過的科研項目出具科研立項證明,對審議未通過的科研項目出具不予辦理通知。
第五章 科研立項證明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六條【科研立項證明管理】 科研立項證明由管理局統一印制和發放,并進行統一編號管理。
第十七條【科研立項證明有效期】 科研立項證明自制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八條【科研立項證明禁止情形】 任何個人及組織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變造科研立項證明。
第十九條【科研立項證明變更】 項目實施周期、資金、項目負責人、重要設備設施、材料或擬引進植物繁殖材料、水產苗種、實驗用動物名稱、品種、輸出地等變更,企業應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經管理局認定變更事項涉及科研項目計劃書的實質性重大變更的,須重新進行項目評審。變更申請最終由管理局審議決定處理結果,并告知企業。
第二十條【科研立項證明注銷】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局提出科研立項證明注銷申請:
(一)企業不能持續性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不能達成科研目的須終止科研活動的;
(三)因企業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科研項目難以繼續實施的;
(四)其他須注銷科研立項證明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科研立項證明撤銷】 如經管理局發現并核實企業在申請出具科研立項證明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管理局將有關行為如實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并撤銷所出具的科研立項證明。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科研活動實施要求】 科研項目限定在管理局的管轄范圍內實施。企業取得科研立項證明后,應依法律法規、科研項目計劃書及信用承諾開展特許審批引種和科研活動。
第二十三條【科研活動監管】 管理局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依法對企業實施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記錄,依法及時公布、公示和共享企業信用信息,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企業主動披露制】 企業應嚴格按照科研項目計劃書開展科研活動;科研項目確需變更或因故終止的,由企業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局報告。企業在科研項目實施期滿3個月內自行組織驗收結題,并在自完成科研項目驗收結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局提交結項報告。
報告經管理局審查認定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經濟風險、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管理局將通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具科研立項證明、實施科研項目及后續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局可依法將相關違法線索舉報至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管理局知識產權部(創新合作部)負責解釋具體適用問題。
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