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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三府規〔2023〕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于2023年7月31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建立運力動態調控機制,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監督工作;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市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設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保障服務的固定經營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人民政府監管平臺;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線上服務能力以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認定的結果執行。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以下材料提交到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辦理,也可自行通過手機微信關注公眾號“一鹿快辦|三亞政務服務”辦理: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本市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六)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網約車運營數據傳輸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的通知》(交辦運〔2016〕180號)要求,并接入本市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當場出具《材料簽收回執》;審查不通過的,當場出具《材料補正告知書》。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依法送達。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 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網約車的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期限為4年,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細則規定和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規定申請延續許可的或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延續許可的決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后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未交回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注銷該許可證。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注冊地在本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所有服務地運營的,還應當提交所有服務地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情況報告。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一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備,并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和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安裝符合相關部門技術要求的音頻錄音儲存設備、車內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
(四)車輛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
(五)車輛外觀顏色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在車左側前方張貼有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標識,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續航里程不得低于350公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以下材料提交到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也可自行通過手機微信關注公眾號“一鹿快辦|三亞政務服務”辦理: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書及安裝證明,車載終端檢驗報告;
(四)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的證明材料;
(五)檢測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六)3寸車輛彩色照片(45度角)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七)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交平臺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平臺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原件、合作的駕駛員身份證明原件及本省核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原件、平臺公司與駕駛員合作協議,非平臺公司法人或分公司負責人申請辦理的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委托書;
(八)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原則上個人名下車輛僅限1輛車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本省核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原件,非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委托書;
(九)信用承諾書。
第十三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按照下列流程辦理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申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1.《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申請表》;2.《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3.《電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4.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5.經辦人身份證及委托書(一式一份)。
(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經審核同意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關于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的函》,申請人攜帶《關于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的函》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行駛證》。
(三)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在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已通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
(四)申請人在完成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即可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相關材料,經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審核通過后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鼓勵和支持網約車平臺公司發展自有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提供辦理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必須與車輛所有人姓名一致。
第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按規定退出網約車經營時,應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申請依法注銷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網約車車輛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終止運營的,應由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提前30日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
第十五條 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臺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信息變更。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網約車經營相關的證件不得轉讓。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六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符合從業要求;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第十七條 滿足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通過微信搜索“三亞出租汽車從業考試”小程序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并自主上傳以下材料:
(一)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照片;
(二)電子照片;
(三)“交管12123”APP中下載的三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且無交通違法記滿12分記錄的《駕駛人安全駕駛記錄》截圖;
(四)認真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并簽署電子簽名。
第十八條 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核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網約車客運服務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政府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共享;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車輛例行檢查制度,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依法納稅,為接入平臺的網約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
(四)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網約車駕駛員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制度,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培訓,每人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五)保證駕駛員休息休假權益,駕駛員每天運營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連續駕駛網約車不得超過4小時;
(六)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七)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實時記錄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和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以備核查;
(八)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公眾投訴處理制度,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公布計程計價方式和投訴電話,及時處理乘客和公眾的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主動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抽檢和核查;
(九)根據市場供需關系,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主動向駕駛員公布運價規則,公開抽成比例,保障消費者和駕駛員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制定或調整計價規則、抽成比例、派單規則、競價規則等關系從業人員利益的經營策略時,應提前與從業人員充分溝通,并收集其意見存檔以備依法查驗。
在乘客接受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當乘客在預約時已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應當提供預估車費服務并告知乘客;
(十)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后,應向乘客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一)遵守市場規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不正當行為;
(十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如果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出現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完好,方可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三)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配合市公安機關、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四)依法采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并告知信息主體。如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十五)不得招募或誘導不合規車輛和駕駛員“帶車加盟”;
(十六)不得向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或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派單;
(十七)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和人員接入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公司,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二)網約車必須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三)自覺遵守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車載設備的使用規定,保證車載設備完好。出現故障,應及時向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報修,修理完好后方可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衣著整潔,文明用語,主動問候,車容車貌干凈整潔,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五)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六)遵照網約車平臺公司派接單要求和承諾,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提供網約車服務;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誘導乘客消費等;
(八)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九)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十)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并按規定向乘客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主動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不得攜帶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四)不得向車外吐痰、扔雜物;
(五)不得損壞車輛設施、設備,不得有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六)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乘客如果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網約車政府監管平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每年度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網約車退出機制,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相關行政許可掛鉤。對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平臺,經營許可到期后予以從嚴審核;對列入不良記錄的駕駛員,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培訓、學習等方式加強教育和管理,下一年年度考核仍為B級的,鼓勵平臺公司對駕駛員予以降薪、辭退或不予線上經營處理;
(四)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將查處的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情況推送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給各網約車平臺,督促平臺公司落實到位,并將平臺落實情況納入服務質量測評內容。
市交通運輸、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網信、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二)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發改、綜合行政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網信、人社、商務、生態環境、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強化信息數據共享,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信用三亞”等網站上予以公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信用三亞”等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市出租汽車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查驗原件的,當場核驗后予以退還。提供復印件須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或申請人簽名。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三府〔2018〕2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