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省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更好地適應疾控體系改革,保持與2025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一致,海南省人民政府修訂印發了《海南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政府令335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海南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于1998年頒布實施,2008年、2010年、2017年共進行了3次修正。生活飲用水安全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健康安全息息相關,隨著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眾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升。
(一)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健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基礎,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提出“實施健康環境促進行動。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飲用水水質達標情況明顯改善,并持續改善。”2025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二)監管部門職責變更,部分條款與國家法律等不一致。因疾控體系改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實施,現行規定中部分條款等與國家相關法律、規章、標準和規范不一致,如監管部門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變更為疾控部門;現行規定中的“衛生合格證”“飲用水供水設備及用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衛生許可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一致;2025年5月30日《二次供水衛生設施規范》發布,對二次供水基本衛生要求、水箱(池)衛生要求、消毒設備衛生要求、水質檢測要求等均提出新的要求,現行規定已不能適用新的要求;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費和報告項目,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設。
(三)供水新模式監管缺失。近年來,現制現售水的供水方式在城市小區逐步普遍;使用水質處理器現場制作并直接飲用的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模式在學校、候車(機)廳及部分公共場所和單位普遍使用,2024年三亞、白沙個別學校發生疑似介水傳染病;近年來二次供水單位數量劇增,由2017年的1719家增加至6044家,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24家,且近兩年因二次供水涉嫌導致諾如病毒等傳染病傳播的事件時有發生,涉及生活飲用水的投訴舉報日益增多,人民群眾對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安全日益重視。通過立法的方式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等作出規定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部門職責。根據國家疾控體系改革的精神,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名稱改為“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將“衛生防疫機構”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二)加強新型供水模式的監管。借鑒國家相關規定和部分省市的法規、規章,加強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等逐漸普遍使用的新型供水模式的監管,將其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把主管部門的新要求、新制度、新變化納入法律制度層面。
(三)規范表述。保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表述一致,如將現行規定設定的“衛生合格證”改為“衛生許可證”,“飲用水供水設備及用品”改為“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統稱為“集中式供水”。同時對于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最新的要求進行修改,如對二次供水水箱(池)人孔應設置蓋(或者門)和鎖,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做好開啟記錄;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水源的保護更加明確;明確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后,應進行水質檢測。
(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刪除現行規定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關于衛生防疫機構對水質檢測頻次和收費等條款,同時增加一條,明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檢查職責,今后將利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加強日常監管和檢測,減少企業經濟負擔和減少監督檢查頻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設。
(五)結合海南實際,突出重點。根據本省高溫、臺風天氣較多,對水質的影響較大的特點,結合《二次供水衛生設施規范》相關要求,特別明確高溫、臺風等因素導致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對二次供水貯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