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亞市河長制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三亞市委辦公室、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亞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三辦發〔2017〕15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河長制工作,提高議事效率,扎實有效地開展河長制各項工作,現結合《海南省河長制會議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河長制會議制度適用于市級河長制工作會議,包括總河長會議制度、河長會議制度和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條 總河長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河長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可臨時召開或增加召開次數。
第四條 總河長會議由總河長或總河長委托的副總河長主持召開。河長會議由市級河長主持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由副總河長委托市政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或者由市河長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
第五條 總河長會議參加人員有:市級河長、市河長制成員單位負責人、市河長辦公室主任,各區(育才生態區)總河長、區河長辦公室主任,其它人員由市級總河長根據需要確定。
河長會議出席人員:責任片區范圍內的區級總河長、河長,市、區兩級相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市河長辦公室負責人,區河長辦公室主任,其它人員由市級河長根據需要確定。
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由市河長制成員單位負責人,各區(育才生態區)副總河長,市、區兩級河長辦公室負責人參加會議,其它人員由市級河長辦主任根據需要確定。
第六條 總河長、河長和河長辦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或委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河長制工作中的重點事項和突出問題。
第七條
總河長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河長制工作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的具體實施意見;
(二)部署全市河長制重要工作和年度工作要點;
(三)研究整體推進全市河長制工作重大措施;
(四)審定市級河長制工作考核、獎懲及重大責任追究事項;
(五)協調解決影響全市河長制工作重大問題;
(六)總河長或副總河長提出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河長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精神;
(二)審定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目標和重點工作;
(三)研究確定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推進措施、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要求;
(四)審議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考核、獎懲和重大責任追究事項方案;
(五)協調解決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重大問題;
(六)市級河長提出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精神;
(二)統籌協調做好全市河長制各項推進工作;
(三)討論河長制工作相關管理辦法草案;
(四)討論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目標和任務方案;
(五)審議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推進措施、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要求方案;
(六)討論市級河流的河長制工作考核、獎懲和重大責任追究事項方案;
(七)研究開展市級河流河長制工作督察方案及措施;
(八)市河長辦公室負責人提出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總河長會議和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負責籌備;河長會議原則上由市級河長下到責任片區主持召開,也可采取電視電話會議模式進行召開,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牽頭籌備,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和各區(育才生態區)河長辦公室配合落實。
第十一條
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和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的會議紀要,分別由總河長、河長和河長辦公室負責人簽發。會議形成的有關決議(決定),分別由市河長辦公室、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議案室等市河長制成員單位按決議(決定)督察落實。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三亞市河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