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引進人才落戶實施細則的通知
三府〔2018〕7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引進人才落戶實施細則》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引進人才落戶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從市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本市新引進人才落戶按本細則執行。本細則實施前的引進人才尚未辦理落戶的,可參照本細則申請落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內引進(調入)人才落戶,按現行調動落戶政策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可選擇在本市任一區或育才生態區申請落戶:
(一)按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持本省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證明材料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持學歷學位證書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提供本人《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評審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確認,持《資格確認書》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持《職業資格證書》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四)上年度工資性收入達到30萬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本省就業人才(此標準隨本省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時調整),持所在工作單位開具的上年度工資性收入證明資料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五)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業以技術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萬元、占股不低于注冊資本10%的創新人才,由本市行業主管部門受理、初審,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持確認意見書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六)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其產品符合本省12個重點產業支持方向,并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際出資不少于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由本市行業主管部門受理、初審,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持確認意見書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雙一流”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持學歷證書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或與本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近3年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的人才持創新創業獲獎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項(不含榮譽獎)及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的人才持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才持學歷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提供本人《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評審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后,持《資格確認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持《職業資格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在本市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對本市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人才。
(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且繼續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條根據本市經濟發展需要,本細則第六條的兩類人才落戶按以下步驟辦理:
(一)用人單位根據自身事業發展將人才需求目錄及具體條件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征集匯總后通過文件、公告等形式適時發布人才需求信息。
(三)用人單位收集引進人才落戶材料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發確認意見書。
(五)本細則第六條第(一)項創新、創業人才持確認意見書,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第六條第(二)項創新、創業人才持確認意見書、1年以上社保繳費清單及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第八條人才落戶登記由市公安局按以下三種情況辦理:
(一)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落戶登記。
(二)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但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三)落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單位或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可將人事檔案托管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后,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第九條引進人才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第十條以上條款所涉及年齡、勞動合同期限、工資性收入等條件計算的基準日為申請落戶之日。
第十一條申請落戶時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一經審查發現,責任方為用人單位的,將用人單位列入本市不誠信企業黑名單;責任方為擬引進人才的,對其不予辦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應完善人才落戶工作機制,簡化優化辦理程序,開通人才落戶綠色通道,為人才落戶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不得增設額外條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引進人才辦理落戶。
第十三條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人才落戶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