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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科技城規〔2024〕5號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辦法》及其附件《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2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2024)》已經我局2024年第2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辦法》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范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與獎勵工作,持續優化科技城人才生態,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結合科技城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原則】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管理、注意實效的原則,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充分發揮人才認定及獎勵在人才引進中的作用。
第三條 【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定義】本辦法所稱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是指2019年2月1日之后新引進至科技城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且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劃分的A、B、C、D、E、F類高層次人才,分為全職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和柔性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其中:
全職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劃分的A、B、C、D、E、F類標準,并與科技城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實際開展工作且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引進人才;已經入駐科技城并且實質性運營的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引進至科技城全職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其社會保險在舉辦單位或其所屬法人單位繳納,該人員符合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并經管理局審核通過的,可以認定為全職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
柔性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劃分的A、B、C類標準,在不改變人事、檔案等關系的前提下,通過顧問指導、項目合作、候鳥服務、兼職雙聘等方式在科技城用人單位開展工作的引進人才。
第四條 【用人單位定義】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圍內實質性運營,其納稅地、社保繳納地、實際辦公地原則上應在科技城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法定機構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五條 【受理主體】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申請的受理、獎勵的發放及管理等相關事宜由管理局統籌實施。
第二章 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
第六條 【人才認定對象】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對象,不受國籍、戶籍限制。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列為認定對象。
第七條 【人才認定年齡限制】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應當滿足年齡條件,在引進至科技城用人單位且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中的相應人才類別要求時,A、B類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C類人才原則上不超過63周歲,D類人才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E、F類人才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從事醫務工作或基礎教育教師工作的D類人才申請認定的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從事醫務工作或基礎教育教師工作的E、F類人才申請認定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周歲按照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載明的出生日期起算,出生當天至次年當天為零周歲,自次年次日起為新增一周歲,依次計算。
第八條 【人才認定其他條件】申請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時,引進人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近5年未受到過黨紀政務處分。無不良學術誠信記錄,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無刑事犯罪記錄;
(二)全職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用人單位實際開展工作,繳納社會保險1個月及以上;如為事業編制人員且社會保險在舉辦單位或其所屬法人單位繳納的,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并在用人單位實際開展工作1個月及以上;柔性引進人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的服務協議且自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已滿3個月。
第九條 【人才認定特別規定】若引進人才為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科技城用工單位實際工作且人力資源公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可由人力資源公司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引進人才申請高層次人才認定,實際用工單位應當為引進人才出具全職在崗工作證明及人才認定審核意見。
第十條 【專家評審要求及程序】對《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未納入,但具備與A、B、C、D類標準相當條件的人才,可由用人單位向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管理局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綜合評審認定。
第十一條 【認定管理】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管理:
(一)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后,達到更高類別認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相應人才類別。
(二)依據本辦法對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做出認定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服務保障待遇。
(三)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有效期為5年,以證書記載的認定日期為準,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按最新規定重新認定。
(四)已按照《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認定A、B、C、D、E、F類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的,5年服務期滿,若符合條件可重新申請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
(五)人才認定有效期或服務期滿后沒有繼續完成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的,不再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
第三章 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
第一節 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 【全職引進人才獎勵標準】全職引進的A、B、C、D、E、F類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按A類人才400萬元/人,B類人才320萬元/人,C類人才240萬元/人,D類人才120萬元/人,E類人才40萬元/人,F類人才20萬元/人發放人才獎勵。全職引進人才獎勵分為5次等額發放,在5年兌現周期內,每滿12個月并經考核合格后發放一次,最遲應當在5年人才認定有效期屆滿前申請。
第十三條 【全職引進人才購房補貼標準】D、E、F類人才如在人才認定有效期內在科技城范圍內購買安居房的,除可以申請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獎勵外,還可以在購房后另行按照D、E類人才40萬元/人,F類人才20萬元/人的標準申請人才安居房購房補貼。
D、E、F類人才在科技城范圍內購買安居房后,可憑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購房票證,按D、E類人才10萬元,F類人才5萬元的標準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剩余購房補貼(D、E類人才30萬元,F類人才15萬元)分5年等額申請及發放,自購房合同備案后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夫妻雙方均為科技城D、E、F類人才,共同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的,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購房補貼。
第十四條 【柔性引進人才獎勵標準】經認定的柔性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根據對科技城貢獻情況給予人才獎勵。柔性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獎勵總額上限為:A類人才150萬元/人;B類人才120萬元/人;C類人才90萬元/人,獎勵在5年兌現周期內每滿12個月申請一次,最遲應當在5年人才認定有效期屆滿前申請。人才應在申報人才獎勵時提交相應佐證材料,管理局根據《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對人才貢獻度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計算該兌現周期人才實際獎勵金額。
第二節 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
第十五條 【獎補申請的人才條件】申請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的高層次人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近5年未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無不良學術誠信記錄,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無刑事犯罪記錄;
(二)依據本辦法已經管理局認定為A、B、C、D、E、F類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并在人才認定有效期內;
(三)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已在科技城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個兌現周期(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的除外),且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服務協議在有效期內;
(四)全職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在申請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兌現時,每個兌現周期實際在科技城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183個工作日;
(五)柔性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在申請人才獎勵兌現時,A、B、C類人才每個兌現周期需實際在科技城工作分別不少于90個自然日、120個自然日、150個自然日;
(六)柔性引進A、B、C類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在申請人才獎勵時,應當考察人才在兌現周期內根據《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所獲得的貢獻度積分,具體人才獎勵金額計算方式以《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獎補申請的用人單位條件】申請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的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所在用人單位在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兌現周期內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續,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刑事犯罪記錄;
2.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3.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及主營業務符合管理局發布的《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重點引進人才產業目錄》;或用人單位屬于承擔科技城相應行政管理、開發建設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以及法定機構設立或者引進的開發運營企業。主營業務根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或事業單位證書上規定的業務范圍確定;
(三)在科技城范圍內實質性運營,且實際租賃或自用辦公場所面積原則上超過100㎡,有5名及以上全職員工在科技城工作。辦公面積包括用人單位在科技城自有或租賃或無償使用的實際辦公面積,以產權憑證或租賃協議或場地使用協議上明確的面積為準;所稱全職辦公人數,以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費用清單或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明細所列員工人數為準;
(四)用人單位為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的,還應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每個年度納稅總額50萬元以上,每個年度企業年納稅總額是指企業在最近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繳納的所有稅金之和,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以上稅金合并應不低于30萬元)和個人所得稅等;
2.依據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要求,經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100萬,并具有5人及以上全職研發團隊且碩士及以上學歷不少于2人;
3.若企業營業收入60%及以上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項目,則企業每年度從事上述項目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4.近3年,累計獲得政府投資基金、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專業投資機構、上市公司或其下屬控股的投資平臺企業風險投資500萬元以上;
5.近1年內,在科技城固定資產投入、裝修辦公場所投入100萬元以上;
6.已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相應資格證書尚在有效期內。
(五)若用人單位為企業,其自身的各項條件未達到本條第(四)項要求,但作為其控股股東的母公司為科技城用人單位且符合本條第(一)(二)(三)(四)項要求的,該企業在申報時,可與其母公司合并考核。
第十七條 【獎補發放的特別規定】若高層次人才為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科技城用工單位實際工作的,則考察實際用工單位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要求,且需同時考察人力資源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購房補貼申請的其他條件】人才申請安居房購房補貼時,人才及人才就業所在單位除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認定為D、E、F類科技城高層次人才;
(二)已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購房合同備案并支付購房首付款后可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除有特殊規定外,剩余購房補貼需自購房合同備案后每滿12個月申請一次;
(三)如人才發生類別變更,且類別變更前后所對應的類別均含有購房補貼,則申請購房補貼需自人才類別變更認定之日起每滿12個月申請一次。
人才自領取第一期購房補貼之日起不滿3年即離開科技城的(人才未在科技城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或前述期限內在科技城用人單位斷繳社保累計超過6個月的,應當全額返還其收到的購房補貼。
第十九條 【人才獎勵兌現周期的起算規則】人才獎勵兌現周期,按照以下規則計算:
(一)全職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第一期兌現周期起算時間原則上以人才首次在科技城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之日且同時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中的相應人才類別要求時起算。若高層次人才社會保險在舉辦單位或分支機構所屬法人單位繳納,則人才第一期兌現周期起算時間原則上以全職聘用合同簽訂之日且同時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中的相應人才類別要求起算。人才亦可延后第一期兌現周期的起算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其獲得人才認定之日。
(二)柔性引進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第一期兌現周期起算時間原則上以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服務協議所載明的引進時間且同時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中的相應人才類別要求起算。人才亦可延后第一期兌現周期的起算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其獲得人才認定之日。
(三)對于已經按《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及本辦法認定的各類人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人才認定的,新人才認定有效期內第一期兌現周期起算時間以新人才認定證書記載的認定日期起算。
(四)根據本條第(一)(二)項規定,人才第一期兌現周期的起算時間早于2024年1月1日的,以2024年1月1日作為人才第一期兌現周期的起算時間。
(五)兌現周期為12個月,自第一期兌現周期起算之日起每滿12個月兌現一次,在人才認定有效期內連續計算。
第二十條 【實際在科技城工作時間的限定】人才在兌現周期內“實際在科技城工作的時間”,包括以下情況及所對應的時間:
(一)在科技城范圍內實際工作的天數;
(二)因執行科技城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而出海科研考察等工作期間的天數;
(三)因執行科技城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需在科技城范圍外短期出差的工作天數,即以從科技城出發日期(含)和返回科技城日期(含)之間的工作天數,出差累計工作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在科技城工作要求時限的20%;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請休產假、婚假、育兒假、工傷假、年假(每個兌現周期內年假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中的工作天數;
(五)其他經管理局綜合研判認為可計入有效工作的天數。
第三節 特殊情形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夫妻共同申購安居房的情形處理】夫妻雙方均認定為D、E、F類人才且共同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的,在購房補貼申請及發放時,若夫妻僅一方符合購房補貼發放條件,則按照符合發放條件的一方對應的年度發放金額標準執行;若夫妻雙方均符合購房補貼發放條件的,則按照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對應的標準予以發放,在總額不變的基礎上,具體發放規則如下:
(一)對于夫妻雙方均為D類或E類人才或一方為D類人才且另一方為E類人才的,第一期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D類或E類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的2倍(即20萬元)發放,剩余部分(20萬元)在5年內等額發放。
(二)對于夫妻雙方一方為F類人才且另一方為D類或E類人才的,第一期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D類或E類購房補貼金額的1.5倍(即15萬元)發放,剩余部分(25萬元)在5年內等額發放。
(三)對于夫妻雙方均為F類人才的,第一期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F類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的2倍(即10萬元)發放,剩余部分(10萬元)在5年內等額發放。
第二十二條 【人才類別變更的規則】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涉及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一)人才類別變更
人才在其原認定人才類別的有效期內,符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相關條件,發生人才類別變更的,應通過用人單位向管理局重新申請人才認定,管理局出具相應的人才認定意見,人才認定有效期及兌現周期自認定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發放規則如下:
1.若人才類別提升前后所對應的類別同時含有人才獎勵和購房補貼(例如F類人才升為D、E類人才,E類人才升D類人才)或僅有人才獎勵的(例如C類人才升為A、B類人才),則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發放方式為新標準對應的人才獎勵、購房補貼(如有,下同)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的人才獎勵、購房補貼金額后的差額作為調整后的人才獎勵、購房補貼總額,調整后的人才獎勵、購房補貼總額分5次等額發放,并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自人才類別提升認定之日起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夫妻一方或雙方出現前述人才類別提升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理。
2.若人才類別提升前所對應的人才類別具有人才獎勵和購房補貼,人才類別提升后所對應的類別僅具有人才獎勵的(例如D、E、F類人才升為A、B、C類人才),區分以下情況發放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
(1)若人才無配偶或人才配偶未認定為科技城高層次人才或人才配偶所認定的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無購房補貼(例如A、B、C類人才),則人才獎勵的發放方式為新標準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的人才獎勵、購房補貼金額后的差額作為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分5次等額發放,并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自人才類別提升認定之日起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
(2)若人才配偶所對應的人才類別有購房補貼的(例如D、E、F類人才),以人才配偶類別所對應的購房補貼總額扣除已發放的購房補貼金額,如扣減后有余額,則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自購房合同備案后每滿12個月在剩余期限內等額申請;人才獎勵的發放方式為新標準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的人才獎勵后的差額作為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分5次等額發放,并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自人才類別提升認定之日起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如無余額,超出部分在人才類別提升一方所對應人才獎勵中予以扣除,人才獎勵的發放方式為新標準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的人才獎勵、超出部分購房獎勵金額后的差額作為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分5次等額發放,并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自人才類別提升認定之日起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
(3)若夫妻雙方人才類別均提升,且夫妻雙方人才類別提升前所對應的人才類別具有人才獎勵和購房補貼,人才類別提升后所對應的類別僅具有人才獎勵的情形(例如雙方均為D、E、F類人才升為A、B、C類人才),則夫妻任一方人才獎勵的發放方式為新標準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的人才獎勵、1/2的購房補貼金額后的差額作為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分5次等額發放,并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自人才類別提升認定之日起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
(二)引進方式變更
本辦法生效后,同一類別人才由柔性引進方式變更為全職引進方式的,人才應當重新申請人才認定,人才認定有效期及兌現周期自認定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才獎勵標準調整為:以人才類別對應的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獎勵金額后的余額作為調整后獎勵總金額,調整后的獎勵總金額分為5次等額發放,并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進行相應人才獎勵兌現。
同一類別人才由全職引進方式變更為柔性引進方式的,人才應當重新申請認定,但人才認定有效期及兌現周期不再重新計算;人才在剩余兌現周期內申領柔性人才類別所對應的人才獎勵。柔性人才獎勵根據《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申請兌現。
(三)用人單位變更
人才在人才認定有效期內更換用人單位的,新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人才可通過新用人單位繼續申請兌現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若新用人單位不符合前述條款規定的,則在人才更換用人單位后不能申請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人才更換至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新用人單位后可考慮重新申請人才認定或在剩余人才認定有效期內繼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 【新舊政策過渡的特別規定】對于已經按照《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認定的科技城人才,若其在人才服務期內購買安居房,則其可在人才服務期內申請購房補貼,此前規定與本條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對于已經按《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及本辦法認定的各類人才,5年服務期滿后重新認定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的,不再重復享受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但在5年人才認定有效期或服務期內未足額領取其人才類別所對應的人才獎勵的或因人才類別、用人單位調整等原因重新申請人才認定的,可在重新認定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后,以屆時有效的新標準對應的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獎勵金額后的余額作為調整后的人才獎勵總額,在新人才認定有效期5年內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等額申請;在5年人才認定有效期或服務期內未足額領取其人才類別所對應購房補貼的,可在重新認定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后,在人才認定有效期5年內參照本章第二節申報條件及發放規則的規定申請購房補貼。
第二十四條 【政策銜接相關規定】科技城A、B類高層次人才,如符合海南省保障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政策及《海南省優化大師級人才服務保障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優惠政策,可同時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獎勵政策、海南省人才公寓政策及《海南省優化大師級人才服務保障實施辦法》所規定優惠政策。
科技城C類及以下高層次人才如申請享受海南省人才公寓政策,則不得重復享受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高層次人才可自主選擇享受的政策。高層次人才享受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政策或購買安居房的,不影響其享受本辦法人才獎勵政策。
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才認定申請流程】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常態化受理。
人才申請人才認定時,具體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認定申報
引進人才依照本辦法向所在用人單位提交認定申請材料(相關申請材料另行制定,以申報指南公布材料為準,下同),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引進人才提交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若初步審核通過,則用人單位在形成推薦意見后,將相關資料通過海南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s://ucs-sso.digitalhainan.com.cn/login)線上提交申請。
(二)管理局審查
管理局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資料不齊全的,申報主體應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如有必要,可通過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的方式進行核實。
管理局原則上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人才認定審查意見,但經審查屬于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進行認定的人才除外。
(三)名單公示
通過認定的引進人才,由管理局通過相關信息發布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證書發放
對于公示后無異議的,管理局向引進人才頒發相應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人才獎勵申請流程】申請人才獎勵兌現,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人才及用人單位自評
人才獎勵每一期兌現周期屆滿時,由人才根據本辦法自評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用人單位審核。
用人單位收到人才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自評本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若為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還需經實際用工單位審核同意。
(二)網上申報
在確認用人單位及人才均符合人才獎勵申請及兌現的申報條件后,由用人單位登錄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網址: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以下簡稱“海易兌”)提交人才獎勵兌現申請及遞交對應資料。
(三)管理局審核
1.形式審核
收到申請后,管理局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資料不齊全的,申報主體應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請。
2.實質審核
形式審核通過后,管理局將現場確認或委托第三方專業審核機構現場確認用人單位是否滿足本辦法要求。管理局原則上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獎勵兌現審核意見,但經審查屬于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進行兌現的人才除外。
(四)公示
經實質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管理局將審核結果在“海易兌”等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
(五)發放獎勵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管理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向人才發放稅后獎勵。
第二十七條 【購房補貼申請流程】申請購房補貼,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的,人才應在“海易兌”平臺提交購房補貼兌現申請及遞交購房合同、購房票證(含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或首付款憑證)。
(二)申請剩余購房補貼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每滿12個月后,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程序提交申請并遞交相關資料。
(三)管理局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公示、代扣代繳相應個人所得稅后將購房補貼發放予人才。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取消人才認定的情形】高層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城高層次人才稱號并停止享受各項服務保障待遇:
(一)存在刑事處罰記錄。
(二)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人才認定申請材料、人才獎勵兌現材料、購房補貼兌現材料、學術、業績、成果等弄虛作假的。
(四)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并給予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高層次人才稱號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披露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獎勵的后續發放和監督管理承擔主動報告和披露義務,在出現高層次人才勞動關系變動或者其他影響獎勵發放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理局進行披露并配合管理局暫停相應獎勵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人的誠信申報義務】本辦法各項獎勵、補貼應誠信申報,用人單位和高層次人才個人應客觀、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提交相關資料,對所填報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管理局可對用人單位和高層次人才進行事中事后抽查,用人單位及高層次人才須按要求配合提供工資流水、員工名冊、單位納稅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經核實有違反誠信承諾行為的,管理局有權取消申報和獎勵資格,并要求全額退回已發放的相關獎勵、補貼,人才應將已獲得的獎勵及補貼全額退回。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管理局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政策申報與兌現的廉潔性要求,堅持公私分明。若工作人員存在違反管理局規章制度的,經核實,依規給予相關處理;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構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應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特殊人才規定】對引進科技城特別需要的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由管理局另行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專有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包含管理局此前印發的《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試行)》(三科技城〔2020〕103號)、《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三科技城〔2021〕235號)、《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三科技城規〔2022〕10號)。
第三十四條 【政策調整規定】本辦法提及的《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重點引進人才產業領域目錄》以及《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由管理局負責編制,根據科技城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動態發布。
第三十五條 【稅費扣除規定】人才獎勵及購房補貼涉及稅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由管理局代扣代繳后發放至引進人才。
第三十六條 【科技城范圍定義】本辦法所稱“科技城”以申報指南中屆時更新的片區及對應的四至范圍為準。
第三十七條 【政策解釋權及有效期】本辦法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于2025年1月17日起實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三科技城規〔2022〕10號)、《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三科技城規〔2023〕1號)同時廢止,原辦法廢止前已引進并認定的人才可按相應規定繼續申請剩余獎補。本辦法終止前已經引進并認定的人才,在本辦法終止后仍可按相應規定繼續申請剩余獎勵。
附件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24)
一、A類人才
1.諾貝爾獎(物理學、化學、生理學或醫學、經濟學獎)(The Nobel Prize in Physics / Chemistry / Physiology or Medicine / Economic Sciences)、世界糧食獎(World Food Prize)、邵逸夫獎(數學、天文學、生命科學與醫學類)、沃爾夫獎(Wolf Prize)、瑞典皇家農林科學院Bertebos獎、Louis Malassis國際農業與食品科學獎、GCHERA世界農業獎、拉斯克醫學獎(Lasker Medical Research Awards)、菲爾茲獎(Fields Medal)、阿貝爾獎(Abe1 Prize)、克拉福德獎(The Crafoord Prize)、圖靈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
2.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3.發達國家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士(比照中國“兩院”院士)。
4.在崖州灣科技城建設的國家實驗室擔任主任。
二、B類人才
1.近1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二、三完成人)、一等獎(第一、二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成就獎、未來科學大獎(生命科學獎、物質科學獎、數學與計算機科學獎)、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國青年科學家獎、中國青年科技獎、中國青年女科學家獎獲得者。
2.中國種業十大杰出人物。
3.近10年度,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總體組技術總師、副總師;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負責人;國家高技術船舶科研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防科技卓越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4.在崖州灣科技城建設的國家實驗室擔任副主任或首席科學家;或以崖州灣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建設的國家實驗室基地擔任主任或執行主任。
5.以崖州灣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建設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擔任主任。
6.近10年度,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人選(創新人才);“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杰出人才;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講席教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
7.近10年,擔任過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最佳醫院綜合排行榜》排行前20位的綜合醫院的院長、副院長,且在崖州灣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8.近10年,擔任過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醫院專科綜合排行榜》排行前10位的科室主任,且在崖州灣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9.近10年,擔任過中華醫學會、中國醫師協會各專科分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以上職務的人才,且在崖州灣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10.近3年,累計獲得專業投資機構投資2億元以上(且最近1年獲得投資額占累計投資額1/3以上)的崖州灣科技城科技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每個單位限報1人)。
三、C類人才
1.近1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二完成人)、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華農業英才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農業技術推廣成果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張海銀種業促進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海洋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完成人)、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進步獎獲得者;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第二完成人)、一等獎(第一完成人),國家級普通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全國創新爭先獎(獎章),中國高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特等獎(第一、二完成人)、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國防科學技術獎(國防技術發明獎、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第一、二完成人)、一等獎(第一完成人),軍隊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第一、二完成人)、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國專利金獎(第一發明人);自然資源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第一完成人)。
2.近10年度,神農領軍人才;全國十佳農民;十佳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3.近10年度,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課題負責人;國家高技術船舶科研計劃課題負責人(含常務副課題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含海外優青和港澳優青項目)負責人。
4.近10年,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青年項目人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項目人選;中科院“百人計劃”人選。
5.以崖州灣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建設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實驗室基地擔任副主任,或以崖州灣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建設的部級重點實驗室擔任主任。
6.近10年,擔任過中華醫學會、中國醫師協會各專科分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華護理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的人才,且在崖州灣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7.近10年,擔任過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醫院綜合排行榜》最新排行前20位的醫院科室主任或《中國醫院專科綜合排行榜》排行前10位的科室副主任,且在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8.近10年,擔任過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醫院綜合排行榜》最新排行前50位的綜合醫院院長、副院長,且在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9.近3年,累計獲得專業投資機構投資1億元以上(且最近1年獲得投資額占累計投資額1/3以上)的崖州灣科技城科技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每個單位限報1人)。
四、D類人才
1.近5年度,中國農學會青年科技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農業技術推廣成果二、三等獎(第一完成人),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二、三等獎(第一完成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創新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二完成人)、一等獎(第一、二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轉化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省科技成果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國高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第二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第二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全國創新爭先獎(獎狀)獲得者;黃炎培職業教育獎優秀校長獎獲得者;國防科學技術獎(國防技術發明獎、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第一完成人),軍隊科技進步獎二等獎(第一完成人)、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省部級國防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二完成人)、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海洋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中國航海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國專利銀獎(第一發明人),自然資源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
2.近5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負責人、青年項目負責人。
3.近5年度,神農青年人才;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杰出青年農業科學家。
4.以崖州灣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建設的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擔任副主任。
5.以崖州灣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建設的省實驗室、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擔任主任。
6.正高級船長、輪機長;具有無限航區一等適任證書的船長、輪機長,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并在崖州灣科技城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科考船(排水量大于3000噸級且以科技城南山港作為母港)擔任相關職務(同一崗位限報1人)。
7.近10年,擔任過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醫院綜合排行榜》排行前100位的醫院衛生技術專業副高級職稱,且在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8.近10年度獲得過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省級特級教師,并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相關工作。
9.取得中小學教師、衛生技術專業正高級職稱,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相關工作。
10.近3年,累計獲得專業投資機構投資4000萬元以上(且最近1年獲得投資額占累計投資額1/3以上)的崖州灣科技城科技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每個單位限報1人)。
五、E類人才
1.近3年度,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農業技術推廣成果貢獻獎、神內基金農技推廣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二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轉化二、三等獎(第一完成人),省級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省級優秀科技工作者;侯祥麟石油加工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全國石油和化工行業優秀質量管理成果和質量獎(一級、二級)(完成人排名前3位)獲得者;中國高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第一完成人),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第二完成人)獲得者;黃炎培職業教育獎杰出教師獎獲得者;省部級國防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二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中國專利優秀獎(第一發明人);省級十大專利發明人(第一發明人)。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者(含港澳臺及國外高等院校畢業的博士研究生)。
3.上海軟科教育(軟科)發布的《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RWU)、《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發布的THE世界大學排名、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發布的QS世界大學排名、U.S. News &World Report發布的U.S. News世界大學排名最新排名前200的知名大學的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科門類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者。
4.國內高等學校的理學、工學、農學、醫學、教育學學科門類及考古學學科,且為“雙一流”建設學科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者。
5.上海軟科教育(軟科)發布的中國最好學科排名前5名的理學、工學、農學、醫學、教育學學科門類及考古學學科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相關工作。
6.取得國務院或國家部委所屬且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科研院所的理學、工學、農學、醫學、教育學學科門類及考古學學科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者。
7.崖州灣科技城入駐高校及科研院所獲批培養的崖州灣研究生并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者。
8.獲得省級中小學十佳校長、省級中小學十佳班主任、省級模范教師、省級優秀教師等稱號,并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相關工作。
9.取得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東北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具有教師從業資格并在科技城從事基礎教育教師相關工作。
10.取得上海軟科教育(軟科)發布的《中國醫藥類大學排名》前20的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并在科技城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關工作者。
11.近10年,擔任過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最佳醫院綜合排行榜》排行前100位的醫院科室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且在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12.取得中小學教師、知識產權、衛生技術專業副高級職稱,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基礎教育、知識產權、公共醫療衛生相關工作。
13.具有無限航區二等適任證書的船長、輪機長;具有沿海航區一等適任證書的船長、輪機長;具有一級證書的船長、輪機長,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并在崖州灣科技城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科考船(排水量大于1500噸級且以科技城南山港作為母港)擔任相關職務(同一崗位限報1人)。
14.具有3年以上科考船(排水量大于3000噸級)船長、大副、輪機長或科考船碼頭運營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等工作經歷,并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海洋裝備維保相關工作,且年度個人薪金總收入15萬以上。
15.近3年,累計獲得專業投資機構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最近1年獲得投資額占累計投資額1/3以上)的崖州灣科技城科技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每個單位限報1人)。
六、F類人才
1.取得崖州灣科技城落地相關高校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
2.取得上海軟科教育(軟科)發布的《中國大學排名(主榜)》前100的大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教育學學科門類及考古學學科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
3.取得“知識產權師”專業中級職稱或“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并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4.取得衛生技術專業中級職稱且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在崖州灣科技城的衛生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
5.取得“中小學教師”中級職稱并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在崖州灣科技城基礎教育機構從事中小學教學教務相關工作。
6.具有2年以上科考船(排水量大于1500噸級)船長、大副、輪機長等工作經歷,并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海洋裝備維保相關工作,且年度個人薪金總收入10萬元以上。
注釋:
1.標準中涉及的排名、名單等均以申報時的最新發布結果為準。
2.發達國家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新加坡、以色列、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匈牙利、波蘭等。
3.標準中涉及的年限要求均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算。
4.“雙一流”建設學科,指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公布第二輪“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的通知》中公布的“雙一流”建設學科名單,如政策執行過程中發布新名單,則以最新名單為準。
5.標準中要求的學歷,是指通過全日制全脫產方式獲得的學歷及學位,需提供學歷證明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
6.如為海外學歷學位,應當獲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
7.崖州灣研究生包括海南專項研究生及學校自配研究生(含來華留學研究生)。海南專項研究生指取得校本部學籍,所屬專業原則上屬于申報時招生學科專業設置范圍,在瓊培養模式原則上按申報計劃時報送的培養模式執行的研究生。學校自配研究生(含來華留學研究生)是指取得校本部學籍(含來華留學研究生),所屬專業原則上屬于申報時招生學科專業設置范圍,在瓊培養模式與申報當年度的海南專項研究生在瓊培養模式保持一致的研究生。
8.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指在崖州灣科技城從事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代理工作,專利等知識產權撰寫、檢索、挖掘工作;開展專利等知識產權分析工作,包括專利導航、專利分析布局、專利侵權分析(FTO)、專利無效分析等分析工作;從事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規劃、管理、運營等工作;從事知識產權維權咨詢、知識產權訴訟等知識產權維權保護工作;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交易撮合、技術交易經紀代理等工作。
9.崖州灣科技城基礎教育機構是指在科技城范圍內設立登記的公辦或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
10.申請認定教育類、醫療類人才的,其在引進至科技城前一年內不得為科技城范圍外海南省內各級財政供養的教育、衛生等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聘用制人員、合同制人員或第三方勞務派遣人員。
11.衛生技術專業相關職稱包括護理、藥學、中藥學、檢驗、放射、醫學、康復專業領域。
12.年度個人薪金總收入是指在引進至科技城用人單位后每個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按工資薪金收入的銀行流水確認。
13.以科技城南山港作為母港,是指除出海執行調查任務、塢修、錨地防臺時間外,每年停靠南山港的時間占停靠國內港口總時間比例大于80%。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2024)
為落實《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評估柔性引進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對科技城發展的貢獻度,進一步激發柔性引進人才服務科技城高質量發展,現結合《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如下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評價指標。
一、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指標說明
高層次人才貢獻度指標,適用于申請科技城人才獎勵的柔性引進A、B、C類科技城高層次人才,人才在五期兌現周期內可獲得的貢獻度積分上限為50分,在兌現周期內按照《辦法》規定逐年兌現,具體規則如下:
(一)柔性人才申請人才獎勵時需同時滿足工作天數要求及貢獻度考核要求,詳細規則如下:
1.A類人才每個兌現周期需實際在科技城工作不少于90個自然日,B類人才每個兌現周期需實際在科技城工作不少于120個自然日,C類人才每個兌現周期需實際在科技城工作不少于150個自然日,若人才在兌現周期內符合工作天數的要求,可根據人才在兌現周期內獲得的貢獻度積分兌現人才獎勵。若人才在兌現周期內不符合工作天數的要求,則不得兌現不滿足天數要求所對應的兌現周期內的人才獎勵;
2.在兌現周期內,每期人才可申請的人才獎勵標準如下:
(1)人才可申請的人才獎勵金額=(人才在兌現周期內所獲得的貢獻度積分/50)*人才類別所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上限;
(2)人才累計申請人才獎勵金額≤(已經過的兌現周期數-不滿足天數要求的周期數)/5*人才類別所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上限。
人才在申請人才獎勵時,需同時符合上述條件(1)(2),管理局經考核核實后予以發放。
(二)若人才為全職引進方式變更為柔性引進方式的,在剩余兌現周期內人才獎勵標準如下:
1.人才可申請的人才獎勵金額=(人才在兌現周期內所獲得的貢獻度積分/50)*人才類別所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上限;
2.人才可申請人才獎勵金額≤(已經過的兌現周期數-全職引進的周期數-柔性引進不滿足天數要求的周期數)/5*人才類別所對應的人才獎勵總額上限;
人才在申請人才獎勵時,需同時符合上述條件1、2,管理局經考核核實后予以發放。
(三)貢獻度積分的有效期為5年,在兌現后自動扣減。
二、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指標
(一)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第一、第二完成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A類對應級別獎項,第一、第二完成人貢獻度按50分/項計。
(二)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第一、第二完成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B類對應級別獎項,第一、第二完成人貢獻度按40分/項計。
(三)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第一、第二完成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C類對應級別獎項,第一、第二完成人貢獻度按30分/項計。
(四)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科學》(Science)、《自然》(Nature)、《細胞》(Cell)雜志上發表學術論文,貢獻度按30分/篇計。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經審定鑒定通過的畜禽新品種、水產新品種新品種,貢獻度按30分/項計;取得植物新品種,貢獻度按20分/項計。
(五)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承擔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B類對應級別項目(項目實際經費必須到科技城用人單位),項目負責人貢獻度按40分/項計。
(六)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參與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B類對應級別項目(項目實際經費必須到科技城用人單位),項目負責人貢獻度按20分/項計。
(七)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承擔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C類對應級別項目(項目實際經費必須到科技城用人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貢獻度按30分/項計。
(八)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作為參與單位,獲得《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C類對應級別項目(項目實際經費必須到科技城用人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貢獻度按15分/項計。
(九)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承接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按實際到賬經費每10萬元貢獻度按1分計,項目實際到賬經費未達10萬元的,按照該項目實際到賬經費占10萬元的比例計算相應的貢獻值(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項目參與人員貢獻度以項目負責人在該項目下所獲得的貢獻度積分為基礎,由項目參與人員按照人數平均分配貢獻度。項目參與人員貢獻度的計算不影響項目負責人所獲得的貢獻度。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項目負責人按照每實際到賬30萬元貢獻度計1分,項目實際到賬經費未達30萬元的,按照該項目實際到賬經費占30萬元的比例計算相應的貢獻值(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項目參與人員貢獻度以項目負責人在該項目下所獲得的貢獻度積分為基礎,由項目參與人員按照人數平均分配貢獻度。項目參與人員貢獻度的計算不影響項目負責人所獲得的貢獻度。
(十)高層次人才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進行成果轉化(包括技術許可、技術轉讓、產品開發),按成果交易金額(以用人單位實際到賬金額為準)每達到20萬元,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轉化完成人貢獻度按1分計,成果涉及多個完成人的,貢獻度得分按成果轉化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劃分。
(十一)依托科技城用人單位,新設立院士工作站及院士團隊創新平臺,院士人才貢獻度分別按20分、10分計,依托單位主要管理人員每人貢獻度分別10分、5分計。
(十二)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入選海南省人才團隊的,團隊負責人貢獻度按照3分計,團隊成員每人貢獻度按照1分計;入選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的,團隊負責人貢獻度按照15分計,團隊成員每人貢獻度按照5分計。
三、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指標管理
(一)高層次人才服務科技城發展貢獻度指標中,主要管理人員是指在用人單位擔任正職的管理人員(包括院長、主任、董事長、總經理等,每個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超過1人)。
(二)除上述已規定的評價項目外,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管理局申請增加所需指標,由科技城管理局每年組織一次綜合研判,通過項目將納入指標體系。
(三)對科技城發展特別突出的貢獻,可由管理局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組織集體評議后賦予實際貢獻度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