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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的通知
三科技城規〔2023〕1號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已經中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委員會2023年第1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4月23日起實施。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
第一條 為落實和規范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工作,根據《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并結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分類標準(2022)》(以下簡稱《分類標準》)和實時更新的《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重點引進人才產業領域目錄》(以下簡稱《重點產業目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人才引進時間以人才與所屬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的起始時間為準。對于無法依法在科技城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才,以人才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時間為準。
2019年2月1日之前已在科技城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不屬于《辦法》獎勵的引進人才范圍,但在2019年1月1日之前離開科技城、2019年2月1日后又回到科技城的人才,可列入《辦法》獎勵的引進人才范圍。
人才的引進時間在《辦法》生效之前但未申請類別認定的,人才應當依據《辦法》《分類標準》申請類別認定,并依據《辦法》及本細則計算服務期。
第四條 《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服務期,按照如下規則執行:
(一)《辦法》第十條所稱服務期的具體起算時間與人才第一期獎勵的兌現時間關聯,為便于計算,人才自其第一期人才獎勵兌現條件滿足之日為第一個服務期的屆滿日,第二個服務期為自第一個服務期屆滿日起12個月,第三個服務期為自第二個服務期屆滿日起12個月,依次類推。除非另有規定,人才獎勵項下的5年服務期為固定期間,不予順延。
(二)若截至《辦法》實施終止日,人才的服務期仍未開始起算的,將不能再依據《辦法》申請兌現獎勵,需根據新出臺或修訂的相關人才獎勵政策(如有)重新進行獎勵申請。
(三)人才在服務期內發生以下事項導致當期服務期的全職工作時間不滿足183個工作日的,因以下事項產生的期間不計入服務期,當期服務期屆滿日順延至該服務期對應的12個月屆滿日,下一個服務期的起算時間相應順延:
1.人才在服務期內因用人單位外派進行掛職、借調、深造等需要到科技城以外短期工作或學歷深造(不超過12個月)的;
2.人才在服務期內因用人單位變更導致當期服務期全職工作時間不滿足183個工作日或因變更后用人單位不滿足《辦法》及本細則規定條件產生間斷期間的。
人才在其5年服務期內因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的事項產生的不計入服務期的期間累計不超過12個月。
第五條 《辦法》第十七條要求人才每年實際在科技城全職工作的時間不少于183個工作日,是指人才在提出申請或兌現獎勵對應服務期期間內實際在科技城全職工作的時間,包括以下:
(一)在科技城控規范圍內實際全職工作的工作日天數;
(二)因執行科技城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而出??蒲锌疾旃ぷ髌陂g的天數;
(三)因執行科技城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不包括出海科研考察任務)需在科技城控規范圍外短期出差(短期出差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工作日天數,即以從科技城出發日期和返回科技城日期之間的工作日天數,短期出差累計工作日天數原則上不得高于本條規定的總工作日天數的20%,超出短期出差的出差工作日天數不計入實際在科技城全職工作的工作日天數;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請休產假、婚假、育兒假、工傷假、非因工病假中的工作日天數;
(五)其他經管理局綜合研判認為可計入有效工作日的天數。
對于《辦法》生效前已處于服務期內的全職引進人才,其在科技城全職工作的天數參考《辦法》及本細則要求實施。
第六條 人才獎勵申請以及兌現時,人才所屬用人單位須符合《辦法》《重點產業目錄》規定的條件,針對《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四)、(五)項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一)《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主營業務根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及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規定的業務范圍確定。
(二)《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稱辦公面積包括用人單位在科技城自有或租賃或無償使用的實際辦公面積,以產權憑證或租賃協議或場地使用協議上明確的面積為準;所稱全職辦公人數,以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費用清單或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明細所列員工人數為準。
(三)《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稱每個年度企業年納稅總額是指企業在最近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繳納的所有稅金之和,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四)《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稱“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100萬元”是指依據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要求,經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研發費用。
(五)《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稱農業類企業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收入占企業營業收入60%及以上的企業。
(六)《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稱專業投資機構是政府投資基金、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專業投資機構、上市公司或其下屬控股的投資平臺企業。
(七)《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擁有至少1項授權發明專利是指該初創科技型企業系該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擁有至少1項經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審定的新品種是指該初創科技型企業系該新品種所有權人。
第七條 《辦法》第十九條及本細則所稱母公司是指該用人單位(企業)的控股股東,第十九條所稱“可與其母公司合并考核”的范圍不包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條件。
第八條 若用人單位為母公司,但母公司不符合《辦法》第十八條及本細則要求,而其控股子公司符合的,則母公司在申報時可與其控股子公司合并考核,但合并考核范圍不包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條件。
第九條 人才獎勵申請時及服務期內每一期獎勵兌現時均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人才的服務期起算時,人才應當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齡條件及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人才應當符合《辦法》第十七條及本細則規定;
(三)人才所屬用人單位應當符合《辦法》第十八條及本細則規定。
第十條 人才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認定為科技城E類、F類人才;(二)已在科技城內購買安居房。
剩余購房補貼自購房合同備案后每滿12個月發放一次,每次發放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人才滿足《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條件;(二)人才所屬單位符合《辦法》第十八條及本細則的規定。
人才自領取第一期購房補貼之日起不滿3年即離開科技城的,應當全額返還其收到的全部購房補貼。
若人才在2025年12月31日前仍不符合第一期購房補貼條件的,則不能再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申請購房補貼。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認定為E類或F類人才且共同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的情形,在購房補貼申請及發放時,若夫妻僅一方符合購房補貼發放條件,則按照符合發放條件的一方對應的年度發放金額標準執行;若夫妻雙方均符合購房補貼發放條件的,則按照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對應的標準予以發放,在總額不變的基礎上,具體發放規則如下:
(一)對于夫妻雙方同時均為E類或同時均為F類人才的,第一期按照《辦法》規定的第一期購房補貼金額的2倍發放,剩余部分在5年內等額發放。
(二)對于夫妻雙方一方為F類且另一方為E類人才的,第一期按照《辦法》規定的第一期購房補貼金額的1.5倍發放,剩余部分在5年內等額發放。
第十二條 在《辦法》有效期內,人才獎勵涉及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一)人才類別變更
人才在其原認定人才類別的服務期內,符合《分類標準》相關條件,發生人才類別變更的,應通過用人單位向管理局重新申請人才認定,管理局出具相應的人才認定意見。
自人才類別發生變更之日起,應當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兌現人才獎勵,人才獎勵標準調整為:以新標準對應的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獎勵金額后的余額作為調整后獎勵總金額,自人才類別發生變更后分5年服務期等額發放,新服務期自新的人才類別認定之日起算。
E類人才、F類人才因成功申購科技城安居房獲得的購房補貼,在計算人才類別變更后剩余服務期的獎勵總金額時,應當予以扣除,但F類人才變更為E類人才的除外。
夫妻雙方均為E類或F類人才并共同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的,在領取購房補貼過程中,夫妻雙方中一方人才層次發生變動調整為D類及以上級別人才的,對于剩余未發放的購房補貼,調整為按照夫妻另一方對應的購房補貼的年度發放標準執行。
(二)引進方式變更
《辦法》生效后,同一類別人才由柔性引進方式變更為全職引進方式的,自變更為全職引進之日起,應當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兌現人才獎勵,人才獎勵標準調整為:以新標準對應的獎勵總額扣除已累計獲得獎勵金額后的余額作為調整后獎勵總金額,自變更為全職引進后起分5年服務期等額發放,新服務期自變更為全職引進之日起算。
(三)用人單位變更
人才在服務期內更換用人單位的,新用人單位符合《辦法》《重點產業目錄》規定并已通過管理局審核,人才可通過新用人單位繼續申請兌現人才獎勵。若新用人單位不符合《辦法》《重點產業目錄》規定的,則在人才更換用人單位后不能申請人才獎勵兌現,但新用人單位在服務期起算之日起5年內符合《辦法》《重點產業目錄》規定,則人才可以繼續申請人才獎勵兌現。因用人單位變更導致的服務期期限以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人才依據《辦法》第二十條申請人才類別認定時,具體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網上申報
用人單位對人才提供的人才類別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提供推薦意見后,將相關資料通過海南政府服務網(網址:https://ucs-sso.digitalhainan.com.cn/login)線上提交申請。
(二)管理局審核
管理局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請。
管理局原則上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人才認定評審意見,但經審查屬于需要按照《辦法》第二十一條、《辦法》第二十九條進行認定的人才除外。
(三)公示并發放證書
通過人才認定評審后,管理局通過相關信息發布平臺進行公示并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四條 人才申請獎勵兌現,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人才及用人單位自評
每一期服務期屆滿后,由人才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自評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用人單位審核。
用人單位收到人才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的要求,自評本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網上申報
在確認用人單位及人才均符合獎勵申請及兌現的申報條件后,由用人單位登錄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網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遞交獎勵兌現申請及對應資料。
(三)管理局審核
1.形式審核
收到申請后,管理局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請。
2.實質審核
形式審核通過后,管理局將現場確認或委托第三方專業審核機構現場確認用人單位是否滿足《辦法》、本細則的要求。管理局原則上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獎勵兌現審核意見,但經審查屬于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進行兌現的人才除外。
(四)公示
經實質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管理局將審核結果在“海易兌”等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
(五)發放獎勵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管理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向人才發放稅后獎勵。
第十五條 人才申請購房補貼,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第一期購房補貼的,人才應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網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遞交購房合同及首付款憑證;
(二)申請剩余購房補貼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每12個月屆滿后,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資料;
(三)管理局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公示、代扣代繳相應個人所得稅后發放予人才。
第十六條 《辦法》所稱周歲按照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載明的出生日期起算,至次年當天為一個周歲,自次年次日起為新增一歲。
第十七條 在《辦法》生效之前已獲取了人才獎勵的人才,應當按照原《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引進人才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規定的標準執行至其服務期屆滿,除另有規定外,不受《辦法》及本細則有效期的影響。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當期獎勵或購房補貼不予發放:
(一)人才不符合當期獎勵或購房補貼的兌現或發放條件的;
(二)其他不符合人才獎勵或購房補貼發放要求的情形。
第十九條 管理局官方網站地址:http://m.buywang.cn/sanyasite/yzkjc/yzwkjc.shtml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與《辦法》保持一致?!度齺喲轮轂晨萍汲且M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