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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的通知
三科技城規〔2023〕5號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已經我局2023年第2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
第一條【支持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和扶持,促進形成高新技術產業集群,高標準建設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向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集聚發展,支持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并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或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的發展成長,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支持范圍】
(一)依法注冊,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企業核心團隊中至少兩人常駐在科技城工作;
(三)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范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為準)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條【扶持內容】
(一)入庫培育獎勵
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自動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局對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入庫獎勵。
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內的企業培育期不超過本措施有效期。在培育期內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未在培育期內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和政策兌現。
(二)重新認定獎勵
對已獲得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在科技城重新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發放方式為企業取得證書后一次性發放。
(三)研發投入獎勵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的研發費用支出,對企業給予資金獎勵。獎勵額度為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款規定的研發投入獎勵與三亞市、科技城出臺政策中“研發投入類型”優惠扶持政策,企業可自行選擇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四)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資。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企業在科技城內新增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累計不低于100萬元(含)的,按照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發放方式為管理局審核通過后一次性發放。
(五)科技保險補助
對高新技術企業及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或培育期內,根據企業申請,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別按照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科技險種保費的100%、80%、60%給予補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科技保險補助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
第四條【申請程序】
(一)申報
管理局定期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網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公布申報通知,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的企業,符合本措施相關條件、要求后,可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將資料及相應文件線上提交給管理局,進行本措施下的獎補申報。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措施的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二)審核
管理局收到材料后,開展審核工作,主要包括申報主體資格、申報材料是否合規、齊全,申報主體是否涉及違法違規、違諾失信等行為調查,審核時限為收到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如材料不齊全,應一次性告知,企業應當于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未按照申請通知或者補正通知要求時間內完成提交或補正的,不予扶持。
(三)公示
對經審核擬獎補的企業、項目及金額,將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網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兌現
對公示后無異議的,按照本措施兌現獎補。對公示后有異議的,則由管理局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管理局將評審結果公示;評審結果公示后無異議的,按照本措施兌現獎補;再次公示后仍有異議的,由管理局自行評估,且以評估結果為最終結果。獎補資金在財政資金支付程序報批后由管理局撥付配套資金,并做好檔案管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申報企業需合法經營,如實提交申報材料,如發現申報企業以欺詐、蒙騙等手段非法獲取扶持資金或者違反本措施規定重復申請獎勵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相關工作人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附則】
(一)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三科技城〔2021〕281號)自本措施施行之日同時廢止,企業已經按照該辦法申請獎補并通過審核或正在兌現的(含尚未發放完畢部分),不受影響。
(二)本措施與管理局已發布的其他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獎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包括但不限于《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產業發展優惠政策實施細則(修訂版)》(三科技城〔2021〕283號)中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落戶獎勵、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首次認定獎勵、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補貼”)。企業已經申請以上獎補并通過審核或正在兌現的(含尚未發放完畢部分),按該等獎補政策執行。
(三)企業已申請按照管理局發布的其他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獎補政策的,不得再申請本措施確定的同類型的獎補。
(四)本措施所列明的獎補政策由管理局進行獎補和兌現,如企業同時符合海南省、三亞市出臺的其他相關扶持政策(除三亞市出臺政策中“研發投入類型”、“重新認定類型”獎補條款外)的,可按政策要求自行申報。
(五)享受本措施獎補政策的企業,須書面承諾自獲得獎勵之日起5年內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否則,應全額退回已獲得的獎補資金。
(六)本措施所稱“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數;“一次性”、“最高不超過”支持標準均指單個企業。
(七)本措施所涉及的金額均以“人民幣”為單位。
(八)對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或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措施同一類別或同一事項政策獎勵或補貼。
(九)本措施由三亞崖州灣科技管理局負責解釋。本措施如與國家、海南省、三亞市相關政策文件不一致時,以國家、海南省、三亞市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