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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關于印發《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和
《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和《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實施細則》已經我局2023年第18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
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南繁硅谷”的重要指示,全力落實《種業振興行動方案》《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海南)建設規劃(2015—2025年)》等重大國家戰略任務,探索推動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圍繞產業發展全生命周期配套服務需求,構建種業產業生態,培育種業專業服務產業集群,高效推進種業科研創新及成果轉化,加快推動種業及關聯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實際,本著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公平透明的原則,制定以下十條措施。
第一條 支持種業研發服務能力提升
支持企業提供育種研發服務,對提供服務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總投資中非財政性資金部分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育種研發服務內容包括種質創新與利用、分子設計育種、轉基因、基因編輯、全基因組選擇、雙單倍體創制、多組學整合分析、基因芯片開發、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數據挖掘、表型精準鑒定、細胞工程、合成生物和現代智慧種業。
第二條 支持育制種公共服務能力提升
支持企業為種業相關主體(包括企事業單位、科研團隊及個人)提供“從田間到車間”的育制種公共服務,對提供服務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總投資中非財政性資金部分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育制種公共服務內容包括育種、繁種和成品生產所需的用地服務、農事托管、初/深加工、種子檢驗、倉儲保管和物流管理。
第三條 支持開展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
支持企業委托科技城內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品種真實性鑒定、轉基因成分鑒定、生物育種產品安全評價、種子(苗)進出口檢驗檢疫、種子(苗)質量檢測等檢驗檢測服務,對作為委托方的企業按上一年度實際支付檢驗檢測服務費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四條 支持種業核心基地建設
企業的原/良種場、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良種(苗)繁育基地、品種展示評價基地、熱帶優異果蔬展示示范基地,首次獲批國家、海南省種業核心基地認定的,對企業按其認定級別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鼓勵與科研院所及高校開展技術合作
支持企業作為技術吸納方,與科技城內的高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作,對企業按照其簽署并履行的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項下實際支付金額的1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種質資源引進與應用
企業引進國外農作物、水產、畜禽和林苗種質資源并開展保種、擴繁與育種應用,按其引種費用實際支付金額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動植物新品種研發創新與審定
企業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或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水產新品種,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通過國家、海南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每個品種按其審定級別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通過國家級審(認)定的熱帶林木品種,每個品種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支持種業企業品牌信用提升
首次認定的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國家、海南省、三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按其級別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AAA級、AA級、A級種子信用的企業,按其級別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支持國際種業推廣與服務
支持企業在國際市場開展種業推廣與服務,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品種且上一年度在國外銷售總額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支持種業配套企業研發創新
對開發綠色除草劑、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生物有機肥、無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飼料、新型動保疫苗、環保微生物菌劑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增量的1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本措施中如有與管理局財政支持的其他同類或相似獎勵或補貼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對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或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措施同一類別或同一事項政策獎勵或補貼。
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網發布公告,明確當年本措施專項資金預算總額。年度兌現金額不得突破當年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當年申報金額達到當年預算總額則停止申報、兌現與補差。
本措施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局此前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
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支持南繁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以下簡稱“《十條措施》”),加快推動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種業及關聯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的種業企業發展成長,結合科技城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一、申報基本條件
申報主體申報《十條措施》項下的獎勵或補貼,須符合各項措施對應申報要求,同時滿足以下申報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南繁種業“育繁推服”的企業。
(二)主營業務須與種業、種業服務或種業配套直接相關。
(三)企業誠信經營,近三年無違法違紀行為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不予支持情形
(一)申報前一年內存在企業或法定代表人違法犯罪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二)申報主體不符合《十條措施》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
(三)利用虛假材料申報騙取獎補資金的。
(四)申報主體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獎補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申報
第一條 支持種業研發服務能力提升
(一)支持標準
支持企業提供育種研發服務,對提供服務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總投資中非財政性資金部分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育種研發服務內容包括種質創新與利用、分子設計育種、轉基因、基因編輯、全基因組選擇、雙單倍體創制、多組學整合分析、基因芯片開發、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數據挖掘、表型精準鑒定、細胞工程、合成生物和現代智慧種業。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64、65、722、73、745、751的企業。
2.育種研發服務項目須通過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書面認可的平臺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審批。
3.固定資產投入須發生在科技城內,并已納入科技城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
4.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中非財政性資金部分須在500萬元以上,非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單位的自籌資金。
5.固定資產投資核算及補貼范圍僅限與研發服務直接相關的實驗室裝修工程、儀器設備購置與安裝。
6.申報主體提供第三方服務內容至少包括育種研發服務內容中的5項(即種質創新與利用、分子設計育種、轉基因、基因編輯、全基因組選擇、雙單倍體創制、多組學整合分析、基因芯片開發、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數據挖掘、表型精準鑒定、細胞工程、合成生物、現代智慧種業中的5項);上一年度的第三方育種研發服務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申報主體上一年度運營時間不低于3個月。
7.申報項目須為2022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建項目。
8.對申報項目,采取專家評審方式進行綜合評定,當年度支持企業數量不超過3家。
9.該政策為項目正式投入運營后,企業才可申報。
10.在本細則有效期內,同一家企業依據該政策條款最高獲得的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條 支持育制種公共服務能力提升
(一)支持標準
支持企業為種業相關主體(包括企事業單位、科研團隊及個人)提供“從田間到車間”的育制種公共服務,對提供服務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總投資中非財政性資金部分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育制種公共服務內容包括育種、繁種和成品生產所需的用地服務、農事托管、初/深加工、種子檢驗、倉儲保管和物流管理。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59、73、745、751的企業。
2.支持方向為科技城南繁種業社會化服務新建項目,須通過管理局書面認可的平臺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審批。
3.固定資產投入須發生在科技城內,并已納入科技城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
4.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中非財政性資金部分須在400萬元以上,非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單位的自籌資金。
5.固定資產投資核算及補貼范圍僅限加工車間建安工程、倉儲庫房建安工程、生產加工線設備、倉儲設備、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及農機設備。
6.申報主體提供第三方服務內容至少包括育制種公共服務內容中的3項(即用地服務、農事托管、初/深加工、種子檢驗、倉儲保管、物流管理中的3項);上一年度的第三方育制種公共服務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申報主體上一年度運營時間不低于3個月。
7.申報項目須為2022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建項目。
8.對申報項目,采取專家評審方式進行綜合評定,當年度支持企業數量不超過3家。
9.該政策為項目正式投入運營后,企業才可申報。
10.在本細則有效期內,同一家企業依據該政策最高獲得的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條 支持開展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
(一)支持標準
支持企業委托科技城內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品種真實性鑒定、轉基因成分鑒定、生物育種產品安全評價、種子(苗)進出口檢驗檢疫、種子(苗)質量檢測等檢驗檢測服務,對作為委托方的企業按上一年度實際支付檢驗檢測服務費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業。
2.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檢驗檢測費用總計不低于2萬元。
3.所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服務機構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具備CASL(中國合格種子檢驗機構)資質、CMA(中國計量認證)資質、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CNAS)資質或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認證檢測鑒定資質中至少一項。
4.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將檢驗檢測業務分包給除母子公司關系以外的其他單位的,該等業務涉及的檢驗檢測費用不納入本細則支持范圍。
5.該政策為服務合同涉及的服務事項全部履行完畢后,企業才可申報。
6.檢測范圍包括與種業直接相關的品種真實性鑒定、轉基因成分鑒定、生物育種產品安全評價、種子(苗)進出口檢驗檢疫、種傳病原和蟲害檢測、種子(苗)質量檢測、土壤檢測、肥料檢測、水質檢測、植株檢測、營養成分檢測、有害殘留檢測、污染物檢測、藥用成分檢測、食品添加劑檢測、動物飼料檢測、動物疫病檢測、毒理檢測、非法添加物檢測、微生物檢測。
7.企業與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申報。
第四條 支持種業核心基地建設
(一)支持標準
企業的原/良種場、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良種(苗)繁育基地、品種展示評價基地、熱帶優異果蔬展示示范基地,首次獲批國家、海南省種業核心基地認定的,對企業按其認定級別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業。
2.核心基地須位于海南省三亞市。
3.申報主體已取得國家或海南省主管部門對核心基地的認定證書或批復文件。
4.申報主體須為核心基地的第一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參與單位不予支持)。
5.申報主體首次獲批同類型國家級、省級核心基地的,可晉級補差。
6.僅支持在2022年1月1日后獲批核心基地認定的企業。
第五條 鼓勵與科研院所及高校開展技術合作
(一)支持標準
支持企業作為技術吸納方,與科技城內的高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作,對企業按照其簽署并履行的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項下實際支付金額的1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64、65、73、745、751的企業。
2.技術開發合同或者技術轉讓合同項下實際支付金額不低于20萬元。
3.技術開發合同及技術轉讓合同須在管理局書面認可的機構進行認定。
4.技術開發包括技術委托開發與技術合作開發。
5.技術開發包括新品種開發、分子輔助育種技術開發、多組學精準育種技術開發、種業新型檢測認定技術開發、植物表型交叉研究技術開發、現代智能育種技術開發。
6.技術轉讓包括種質資源轉讓、親本材料轉讓、新品種(系)權轉讓、新品種開發權轉讓、種業直接相關的專利權轉讓。
7.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在科技城內注冊備案。
8.同一技術或成果僅補貼一次,不得以不同單位重復申報。
第六條 支持種質資源引進與應用
(一)支持標準
企業引進國外農作物、水產、畜禽和林苗種質資源并開展保種、擴繁與育種應用,按其引種費用實際支付金額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業。
2.申報主體須依照有關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
3.申報主體在申請補貼時須提供各批(次)種質來源和資源背景介紹,引種后保種、擴繁和育種應用的實施計劃,管理局可根據實施計劃對引種應用進展進行監督考察。
4.年度超過10個批次(不含)須出具第三方會計事務所的專項費用審計報告。
5.引種費用含報關報檢費、倉儲港雜費、種子檢測費、疫情監測費。
6.國外引進種質資源管理按照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的相關要求執行。
7.種質資源引進須在三亞海關進行報關備案。
第七條 支持動植物新品種研發創新與審定
(一)支持標準
企業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或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水產新品種,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通過國家、海南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每個品種按其審定級別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通過國家級審(認)定的熱帶林木品種,每個品種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業。
2.申報主要農作物、熱帶林木品種須取得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須取得農業農村部或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頒發的審定證書和植物新品種權證書。
3.申報主體與品種權人須為同一主體;單個品種不可重復申報;具有多個品種權人且非第一品種權人的,須提供共有品種權人的同意授權申報證明。
4.新品種(系)審定指在《十條措施》實施之日后取得國家或海南省審定證書或登記證書。
5.主要農作物范圍以《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界定的范圍為準。
6.熱帶林木品種包括椰子、橡膠、檳榔、花梨、沉香、油茶。
7.主要農作物同一品種分別獲得國家和海南省新品種審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可晉級補差。
第八條 支持種業企業品牌信用提升
(一)支持標準
首次認定的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國家、海南省、三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按其級別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AAA級、AA級、A級種子信用的企業,按其級別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的企業。
2.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指根據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認定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業企業和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公布的中國水產種業育繁推一體化優勢企業。
3.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僅支持在2020年1月1日后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認定的企業和獲選《中國水產種業育繁推一體化優勢企業名錄》的企業。
4.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指經國家、海南省、三亞市農業農村相關部門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5.種子信用企業認定方為中國種子協會。
6.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和種子信用企業不同級別須為首次取得,可晉級補差。
第九條 支持國際種業推廣與服務
(一)支持標準
支持企業在國際市場開展種業推廣與服務,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品種且上一年度在國外銷售總額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511、5193、59、64、65、722、73、745、751的企業。
2.自主知識產權指企業須為研制、開發方之一,并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
3.申報主體須開展目的國農業研究或農業生產相關服務。
4.申報主體須提供國際業務市場發展規劃與外貿出口情況介紹(須包含國際農業研究或農業生產相關推廣服務事項)。
5.外貿種子包括農作物種子、水產苗種與熱帶林木種子(苗),具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農村部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頒布的品種審定(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或省推廣新品種目錄以及相關登記名錄(目錄)。
6.外貿出口貨物須在三亞海關進行報關備案,國外銷售總額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對應商業發票為準。
7.申報主體上一年度國外銷售總額須保持同比正增長,且不得低于近三個年度國外銷售總額的最高值。
8.滿足申報條件的企業在本細則有效期內的每個年度均可申報。
第十條 支持種業配套企業研發創新
(一)支持標準
對開發綠色除草劑、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生物有機肥、無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飼料、新型動保疫苗、環保微生物菌劑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增量的1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01、021、03、041、05、132、262、263、275、73、745、751的企業。
2.申報主體須成立一年以上。如涉及聯合開發,其他參與方均須為科技城內企業,且聯合開發的各方須簽訂聯合開發合同。
3.申報主體研發投入需發生在科技城內,研發投入總額增量統計范圍僅限其在開發綠色除草劑、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生物有機肥、無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飼料、新型動保疫苗、環保微生物菌劑領域的增量,且上一年度研發投入較上上年度研發投入的總額增量不低于10萬元,年度研發投入以年度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
4.僅支持在2022年1月1日后開發的新產品(技術),已取得相關登記資質或鑒定認證(如有)。
5.新產品(技術)須已投產或有投產計劃。
四、監督管理
(一)申報主體應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堅持誠實守信原則,對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以任何形式騙取補貼或獎勵的,一經發現,申報主體須全額退還已據此取得的補貼或獎勵。同時,取消申報主體該獎補政策的申請資格,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申報主體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申報主體、審核與兌現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政策申報與政策兌現的廉潔性,堅持公私分明,堅持崇廉拒腐。對《十條措施》和本細則等文件實施過程中違反廉潔紀律等相關規定的申報主體、審核與兌現工作人員,經核實,依規給予相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申報主體須遵守《十條措施》和本細則等文件要求的各項承諾。對未履行承諾的或與申報實際情況不符的申報主體,管理局有權要求其全額退回補貼或獎勵資金,并將其違諾行為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局可不定期對享受政策的申報主體進行走訪、調查。
五、附則
(一)本細則所稱“首次認定”指從《十條措施》正式發布之日起第一次認定的情形。
(二)本細則所稱“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數;“一次性”、“最高不超過”支持標準均指單個企業。
(三)本細則所涉及的金額均以“人民幣”為單位。
(四)本細則中如有與管理局財政支持的其他同類或相似獎勵或補貼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五)本細則中行業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及屆時有效的行業分類標準執行。
(六)對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或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十條措施》同一類別或同一事項政策獎勵或補貼。
(七)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網發布公告,明確當年《十條措施》專項資金預算總額。年度兌現金額不得突破當年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當年申報金額達到當年預算總額則停止申報、兌現與補差。各企業當年享受獎勵或補貼總額設有上限,具體上限標準在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八)本細則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局此前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