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宣傳手冊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經省政府同意,3月5日,海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關于印發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20〕30號),海南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海南省階段性減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瓊醫保規〔2020〕1號)。為了便利用人單位及時了解掌握政策規定和辦理流程,現推出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及減征優惠政策問答。
一、疫情期間,我省出臺了哪些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優惠政策?
答: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相關工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3月5日省人社廳、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20〕30號)。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是從2020年2月到6月,免征我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從2020年2月到4月,對我省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同時,對新開工建筑項目工傷保險費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企業劃型工作由我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二是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緩繳期自我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是2月份申報并已經繳費的企業,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抵。
四是我省原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二、我省哪些類型企業可以享受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2.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
3.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三、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難以按時繳納社保費,我省針對性出臺了哪些優惠政策?
答:疫情發生后,為更好服務繳費人,助力企業發展,2月5日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延長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20〕10號),明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當月這段期間,我省企業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辦理期限,延長至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在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內辦理上述期間相關業務的,不影響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記錄,也不收取滯納金。我省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限也相應放寬,未能及時參保繳費的,允許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辦理繳費業務。
四、我省針對職工醫療保險,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為落實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要求,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海南省階段性減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辦法》(瓊醫保規〔2020〕1號),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是“減”,從2020年2月到6月,對全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費人員以及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人員,下同)的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即繳費費率從8.5%調為4.25%。
二是“緩”,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向屬地的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由省醫保局進行審核批準,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是“退抵”,已經全額繳納2020年2月份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單位繳費的減征部分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組織市縣醫保經辦機構對繳費企業進行退抵。
五、我省參保企業的類型如何確定?需要企業提交資料嗎?
答:參保單位的劃分類型,將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信、統計、民政、稅務、市場監督、金融管理等部門通過信息共享比對確定,不需要企業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疫情期間,不享受減免的單位和個人如何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銀行網銀手機繳費APP掌上申報、辦稅服務大廳預約辦理。
七、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企業的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包括減免、退抵和緩交三類,對于減免和退抵政策,無需企業自行提出申請;對于緩繳政策,由企業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